黑色字為法規或是衛福部之說明,彩色文字為阿原解說
歷史沿革:
發文字號: | 部授食 字第 1041303436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
要 旨: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
險」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衛生署 96.05.02 衛署食字第 0960400307 號公告修正第二點
)
|
--------------------------------------------------------------------------
(法規取自衛福部食藥署之食品法規查詢 https://consumer.fda.gov.tw/fdalaw/foodList.aspx 但是該網站沒有絕對網址,所以無法貼到這禮讓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0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436號公告修正
主 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這裡就有爭議,法規要求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的食品公司,就要投保,但是消費者會有疑問,難道一人小吃攤或店面,就不會有意外?就不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阿原不是衛福部官員,不曉得訂這法規的過程,但是,沒有登記的,基本上無法納入管理,相對起來,若消費者想要在發生食品中毒等意外有保險補償時,就要審選餐廳。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這裡不是法規強制要求,但是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七)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三、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須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四、「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本公告日起之一定期間後施行:(一)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類、飲料類:1年。 (二)餐盒工廠、麵條類工廠、觀光旅館之餐廳、罐頭類工廠:1年6個月。 (三)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烘焙業、食用油脂工廠:2年。 (四)其它一般食品類:2年6個月。 |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常見問答
102.09.11.發布
104.06.01.更新一版
105.08.12.更新二版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常見問答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www.fda.gov.tw/tc/includes/SiteListGetFile.ashx?mid=133&id=250&chk...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常見問答. 102.09.11.發布. 104.06.01.更新一版. 105.08.12.更新二版. 序號. 問題. 答案. 1.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強制.
您於 2016/12/19 造訪這個網頁。
[DOC]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www.fda.gov.tw/upload/133/content/2013091211504517802.doc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常見問答. 問題. 答案.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意義何在? 可落實食品業者應就其製造之 ...Q: 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是否需要在產品包裝上標示「本產品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字樣?
不需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衛生福利部並未強制要求應標示該字樣,但業者可以自願性標示。如業者自願於產品包裝標示投保金額,應一併加註「投保金額不等同理賠金額」等字樣,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解,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供之範本(如附件),以公司官網或 QR code 方式揭露產品責任保險相關理賠訊息。(105.07.18.FDA 食字第 1059016196B 號函)
這很有趣,業者刻意強調我們投保產品責任險,看起來好像很為消費者設想 (尤其有些非食品的產品),其實是行銷手法。投保,本來就是法規的要求。後來衛福部說明,若要強調有投保,就要加註投保金額不等同理賠金額 (這是針對食品,並無法規範其他非食品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