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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法規導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2015-11-07 全部條文生效),導讀筆記與強調九大程序書


20181029 補充,修正在草案已經在 20180628 公布,目前為止還沒公告,到時候等正式公告,阿原會寫新的法規導讀,這一篇就不再更新。



20171027 補充
衛福部的簡報,尤其是照片的解說非常棒,容易了解法規文字所表達的重點,值得大家參考。
食品製造業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重點學習教材

20170313 補充
1. 衛福部的網站很不友善,超連結約兩年就會更換,因此點入阿原設定好的法規網頁,卻會看到 404 (找不到網頁)。所以建議讀者,請複製法規名稱,直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找,若是出版品或簡報,也是在搜尋引擎輸入全名找找看。
2. 阿原把食品安全相關文章都放在這裡 食品衛生安全法規,方便讀者使用。

修編:20160315。 20151104 (補充部份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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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說明:
1. 根據我國著作權之規定,法規不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2. 阿原的筆記,符合著作權保護之標準,但是阿原放棄,成為公共財。也就是本文可以隨意複製與散布。

最新修正或勘誤 (20150620 補充)

檢送「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三十三條附表四及第三十六條附表六勘誤表
2015-06-16

(附表四到六,阿原還沒整理到這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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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GHP,請看 TFDA 怎麼說
食品業者基本功,確實實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發布日期:2014-11-07】

為建立對食品業者及其產品之源頭管制、自主管理及產品責任,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4項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預訂於103年11月7日發布施行。

該準則由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四大面向著手,除訂定應遵守之一般規定外,另針對不同業別,分別訂定規範專章,包括食品製造業、食品工廠、食品物流業、食品販賣業、餐飲業、食品添加物業、罐頭食品製造業、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製造業及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未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請問,阿原一人雞排攤,需要遵守 GHP 嗎?}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是我國所有食品業者實施衛生管理最重要之衛生準則,為奠定食品安全之基礎,食品衛生之管理,業者應從注重硬體設施及最終產品之檢驗,提升為對整體流程之監督,各類食品業者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產品時,其相關作業場所、設施、人員及品保等所有過程中之軟、硬體均應落實實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才能降低污染,並進一步施行其他衛生管理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才能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也就是,要先做好 GHP,才能進行 HACCP。一般來說,要落實 GHP 就有困難,但是若中小型的餐飲業可以徹底執行 GHP,就可以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上的風險。


2014/11/17

迷失的小熊--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


先說好,阿原沒有 LP,不但是牆頭草個性,而完全符合台灣的多數博士不關心社會現狀的標準作法,因此不可能得罪財團 企業家跟政客 政治人物而去支持這樣的活動。


相關報導或新聞
迷失小熊 沉默無語
〈北部〉迷失小熊萬人參觀 今落幕不告別
諷刺!反航空城「迷失小熊」 隔街高掛徵地買賣廣告

不過既然照片拍了,就貼出來吧~~






















2014/11/14

開食品行的長輩找阿原幫忙--玩假的,不要浪費我的時間


前情提要:
路過嘉南平原,總會去拜訪一位長輩,經營食品相關行業。長輩與夫人如同台灣戰後嬰兒潮的特質:勤儉樸實、超認真工作,累積一些財富。小時候去拜訪,長輩總是招待我們好吃的東西以及後院的自種的水果,....但是也如同台灣這樣多數這樣小型企業,面臨新環境的競爭、法規改變、與接班問題。

長輩知道阿原學食品的,對資訊也有基礎,在某次拜訪時,跟阿原討論,有沒有機會幫忙他們改進。

老實說,阿原學食品,但是如何讓一家食品業從走下坡扭轉契機,需要的是新思維與經營方式 (這不是阿原的專長),阿原頂多只能協助改善食品衛生來改造形象,就像常告訴學生,我們做了多少,可以透過數位宣傳方式,讓大家知道。

至於他們也面臨接班問題 (二代之間的代溝、思維、經營方式等),阿原更是幫不上忙。

所以之前阿原就基於 GHP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89.09.07--預計在新法規公佈一年生效之後廢除,預計是 2015-11-07,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給長輩幾項建議,等他們改善之後,再建議他們使用數位宣傳。

所以阿原先建議:
1. 不要在室內抽煙 (房子前方是店面,後方是住所)。
2. 寵物要管理,不能店裏店外到處跑。
3. 貨物置於棧板,不要直接放在地上。
4. 牆壁已經老舊掉漆,最好重新粉刷。
5. 店面需要整理,把私人物品與應業項目分開 (這是多數老式家庭即店面,店面即家庭的寫照)
當然,真的依照 GHP 的查檢表來處理,還有很多需要改進,我想先不要給長輩壓力,先把幾項明顯的,不用花太多錢的先建議。

之後有一次在北部見面,長輩依然要阿原幫忙,阿原問長輩,之前建議的幾項,都完成了嗎?長輩說他年紀已大,年輕人又不想處理.......,阿原還是建議把先前的幾項先處理好。

隔了一段時間,順道到長輩家,阿原週邊看了一圈,依然沒有改進,心中有疑問......此時,長輩又提起請阿原幫忙改進,有關網頁宣傳......

阿原:我上次建議的那幾項,怎麼都沒有改進?

長輩:你也知道,我老了,要他們幫忙,他們又不要。

阿原:至少可以到馬路上抽煙,可以把寵物關在籠子裡,放在後廳或後院,不要讓寵物跑到店面。

長輩:你也知道,我........所以......希望......

我才發現這是鬼打牆的對話,長輩想要改變,只是嘴巴說說,如果請家中成員到外面抽煙、把寵物關在籠子,這樣不用花錢的事情都做不到,還會願意花個幾千元重新粉刷牆壁嗎?後續需要投資改善的部份,還願意投資嗎?

~~我~~不~~相~~信!

想通了,相信下次長輩還是會跟阿原講相同的話,我就應付應付就好。阿原也讀過普通級的商業文章,當然知道這不是長輩的特性,是台灣家族式企業的通病,抱歉阿原幫不上忙。

阿原的心得:玩假的,請不要浪費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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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情與人物,皆為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也請不要對號入座。

2014/11/12

修車師傅問阿原近來黑心油的食安問題

今天到修車場進行小保養,就在住家附近的修車場,自從阿原接手長輩這輛車以來,多數的保養或是維修,都在這裡進行。

老闆知道阿原是教食品的,就問阿原近來的黑心油事件,該如何解決?

當然,阿原的想法就是那樣,多次在 FB 開罵,重點在整體國民道德修養問題 (政府與民眾都有責任,但是阿原沒有 solution)。



阿原:一般保養場的人,會不會認為顧客不懂,所以該換的機油沒換,該換的濾心也沒換? 或者告訴顧客機油一瓶 400 元,卻是換更便宜的機油?

若是這樣,是不是每次顧客做完保養,要開車到另一個單位檢測,看看機油跟濾心是不是新的?

又或者,修車場的人懷疑顧客用假鈔跟假銅板,或是假信用卡,因此每次顧客付錢,都要當賊來處理..... (只見老闆笑了笑)

所以重點在工作道德與信任,而不是靠檢驗,就像民眾車子保養完,不需要檢查是不是有換新的機油......

而且,黑心油是食品,但是還有很多東西,像我身上的衣服、手機、鞋子等,都可能有黑心的情況,所以我才說這是工作道德與信任。 民眾信任食品大廠,購買他們的商品,部份的大廠卻是爆出食安問題,這不只是缺德,已經嚴重違法.....當然政府的法規與管理有問題,是食安問題的原因之一,但是我們應該要朝更大更廣的角度來看這件事。


阿原:對了,我看了紀錄,前煞車已經用了五萬,是不是要換掉?

老闆:我剛剛看過沒問題,你來看 (手電筒照著來令片),這至少可以再用一萬到一萬五。旁邊這裡 OOXX,不過不影響安全,下次更換時,可以調整。這些我都會幫客人巡,該換的都會提醒車主......

老闆:我做事就是這樣,很仔細,也很討厭別人說我打混。

阿原:所以我都來這裡保養,有修車相關問題也來這裡問,就是信任!


從第一次開始,幾次的保養維修經驗,對郭老闆的認識越來越多,除了專業夠,更喜歡老闆的態度,只提供建議,不推銷無謂的維修項目,也不會因為顧客的消費力不同而有明顯差別待遇 (像阿原都換副廠或是便宜的)。

題外話,有次老闆說,其實像你這樣會注意車子的問題 (因為阿原常問很多保養的問題),會定期保養,他們反而不擔心,相對有些車主很不在意,等車子有問題送來,都已經很嚴重了!



最後附上該車廠的照片 (在桃園蘆竹),幫他們低調宣傳!

2014/11/11

食品添加物法規整理--給一般民眾 (2014-11)


因為近年來的食安風暴,讓食品法規修了又修。剛好阿原在通識課講到食品添加物,現在就整理出給一般民眾用的資料 (一般民眾不會需要知道食品添加物輸入、販賣的法規吧!),這部份會在條文的前方打 △,其他沒有打三角的條文,適合給食品相關背景。阿原希望可以提供有法源基礎,而且是目前最新的 (up to date) 知識給大家。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3.02.0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103.08.13)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102.11.25) ---很怪,來自法規資料庫的居然沒有附件可以下載,我們還是到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吧!
食品 食品法規查詢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3.02.05)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
    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
    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
    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第   18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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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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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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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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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103.08.13)

第    8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
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
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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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品名,其為單方食品添加物者,應以食
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
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其為複方食品添加物者,得自
定其名稱。
依前項規定自定品名者,其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性質或功能。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
登記,取得許可文件之食品添加物,其品名未能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
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品名變更登記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製造者,應以變更後之品名標示於容器或外包
裝。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
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
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

第   18    條
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
    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
    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二、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三、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
    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
    示。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102.11.25)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
               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三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14/11/10

巧遇心目中的巨人--柴松林教授


20141108, 傍晚在台中火車站附近的宮原眼科,巧遇阿原心中的巨人—柴松林教授


Figure 1 與柴教授短暫聊完之後,拍下這張 (使用開原碼軟體 Gimp 將週邊的人臉霧化了)



故事有點長,是這樣開始的.......

1. 1998 年的夏天,阿原大學畢業了 (有考上研究所,沒考上預官,保留學籍先當兵,這是一年前就決定的事情),在等當兵的時間,到圖書館借了不少書,包括柴松林教授的《讀聖賢書所學何事》,其中有個章節,是柴教授對知識份子的定義,讀完很有共鳴,是在大學期間沒有學到的事 (事後想想,也是在很多老師身上所感受不到的事情)。

當時的心情是很困惑、很迷惘、很害怕!因此有個念頭,想要聯絡柴教授,想要請一些問題,不過終究沒有聯絡,當兵去了。

補充說明一:
讀者們可能會認為阿原是台大畢業生,後來是留美博士,大學老師,應該是一路順遂有自信,怎麼也會有迷惘困惑,沒有信心的時候??

這樣說好了,我不喜歡在網路上過度包裝自己,假裝自己很強,因為那是騙人的!私下也是,在帶專題學生做實驗,我也常分享當年犯的錯,告訴他們已經盡力了還犯錯是可以被原諒的,但是要從錯誤中學習,而且隨著年齡的增加,自己要有除錯 (好比寫程式的 debug) 的能力。

大學四年下來,我沒有感覺到我學會思考,我沒有感覺到有進入職場工作的能力,我不曉得工作在哪裡?我沒想清楚人生的方向,我沒有......(這是當年的心情寫照)

補充說明二:
大四下,我不確定是個月份,也是迷惘困惑的心境,去找班導師黃青真老師聊天。其中有次對話的部份內容如下:

阿原:老師,我覺得四年下來,台大沒有教我思考,我只會應付考試,我覺得沒有資格拿台大的畢業證書 (阿原高中肄業,這種沒有畢業的事情,是有經驗的!)

黃老師:恭喜你,你已經開始思考了!

阿原:蛤~~

黃老師:有不少不畢業生,畢業好幾年,仍沒有想到思考這件事......


2. 在 2003 年的夏天,阿原已經申請到康乃爾大學的食品科學所博士班,出發前,再去借那本書,把那章節影印帶走。

(補充:從 1998 暑假之後,阿原退伍,回去讀碩士班,碩班畢業前兩個月,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在化學系當了一年的助教同時申請學校)

3. 在 2007 的夏天,阿原在寫博士論文,其中謝誌沒有語文的限制,因此阿原謝誌有英文部份 (內含德文及西班牙文數句,因為是委員會之中兩位老師的母語),也有中文的部份,其中提到:

大學畢業後入伍前, 唸了一本書, 一直影響我到現在. 柴松林在讀聖賢書所學何事裏提到: 高學歷不代表是知識份子......知識份子要有對國家社會的關懷......很顯然我還有待努力, 還有更長的路要走...... 入伍前我用準研究生借書證還借了柴松林的另外一本書, 書名正是還有更長的路要走. 九年後, 博土班畢業時, 我才體悟到真的是還有更長的路要走...... (當寫到有待努力, 還有更長....., 一瞬間眼淚就流下來, 接著狂笑五分鐘,  原來是這麼一回事)

也是這樣,從那時候起,阿原認定這位未曾見面的人,是阿原的思想啟蒙老師......

之後回到台灣,把論文送到台大附近的影印店,複印。後來到了中研院環變中心作博士後,也送了一本論文給柴教授 (附上阿原的名片),不久,在中心辦公室收到柴教授的回應 (改天有機會貼出來)

讀者可能會有疑問,類似《讀聖賢書所學何事》的書很多,為何阿原對柴教授特別服氣?

這樣說好了,道德文章大家都會寫,但是不見得每個都可以做到。負面的例子不講,而柴教授是不畏懼生命受到威脅,仍要進行一些事情,一些他認為對的、該做的事情,就是這樣,阿原對這種人才服氣。


2014-11-08 的相遇

那天我們在台中市火車站附近的宮原眼科,老婆在參觀,我則推著嬰兒推車,顧著睡著的寶貝。老婆突然跑過來,你看,那是柴松林 (柴教授與友人也在參觀)。我一看,哎呀~~  先準備好名片,推著嬰兒車過去。

阿原:不好意思,請問是柴老師嗎?

柴教授: (聽到不好意思,以為擋到路,才意會過來,對阿原笑了笑,看了看名片)

阿原:老師您好,2008 年時,我送過一本論文給老師。

........

柴老師主動握手,說保持聯絡。阿原此時拍下柴教授......柴教授的身高比阿原高一些些,但是,卻是阿原心目中的巨人。現場似乎沒有人認出來這位巨人,但是他的努力與貢獻,卻是影響著大家。

或許讀者有疑問, 1998 年的夏天,阿原很想去請教柴教授,這次見了面,還會想要請教嗎?事隔 16 年,還是會,但是沒有那麼強烈的念頭,因為阿原成熟很多.....

(若有機會,會把柴老師的相關資料補上來。)

可能讀者還是會問,阿原是否鼓勵大家去借這本書來看?  阿原的建議是:隨便!

重點不在讀那本書,而是阿原的遇到了困境,想要解決這困境,此時剛好讀到這本書,才有效果。就像每天在政府官員的耳邊喊:「舉燭」,他們就會把國家治理好嗎?



2014/11/03

阿原的食品從業人員體檢報告 (2014-09)



因為阿原要查廠,會進入食品作業區,因此先準備了體檢報告

體檢過程請參考先的前文章:  20140909 阿原去進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因此,阿原體檢合格,可以當食品工人了!


法源: GHP



 (二) 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2 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        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3 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 、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
      4 食品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清之工作衣帽 (鞋) ,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5 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 (及) 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6 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7 作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8 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9 非作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理若有進入食品作業場所之必要時,應符合前列各目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10 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習或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