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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安全法規整理:需要安裝漏電斷路保護裝置與設備接地之法源



2020-07-02 下午桃園下大雨,阿原走在路上,看到商店放在路邊的 LED 登廣告招牌,其電線泡在水中,想到法規要求接地與設置漏電斷路保護的法規





(這兩張照片,在本文公開後,沒有原因消失,現在到部落格照片撈回來20200706)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




本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用詞定義如下:

四十五、漏電斷路器:指當接地電流超過設備額定感度電流時,於預定時
間內啟斷電路,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裝置。漏電斷路器應具有啟
斷負載、漏電、過載及短路電流之能力。
四十六、漏電啟斷裝置:指當接地電流超過設備額定感度電流時,於預定
時間內啟斷電路,以保護人員之裝置。漏電啟斷裝置應具有啟斷
負載電流之能力。


電燈、電具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惟符合左列各款規
定者對地電壓得超過一五○伏,但不得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置距離地面不小於二‧五公尺。
二、燈具上未裝操作開闢。
三、電具及插座分路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有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
座。
四、採用斷路器或一種不露出任何帶電部分之熔絲為二○安培以下分路之
過電流保護。
五、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適當處所。


接地方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二、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三、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
接地電極。


左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
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廣告招牌燈
十、人行地下道、路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漏電斷路器以裝置於分路為原則。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裝置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形,且須符合左列規
定:
(一) 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六二-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 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電流容量,應不小於該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 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感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應採用高感度高速形。
惟用電設備另施行外殼接地,其設備接地電阻值如未超過表六二-
二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間在○‧一秒以內 (高速形) ,得採用中
感度形之漏電斷路器。
(二) 防止感電事故以外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 (如防止火災及防止電弧
損傷設備等) ,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適當之漏電斷路器。
漏電斷路器以採用經中央政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
貼有標誌者。



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裝置漏電斷路器保護。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誰來稽查?
一、測定絕緣電阻。
二、檢視接地裝置。
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
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
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標準作業程序,並送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定期檢驗測量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絕緣電阻: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接地裝置: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洩漏電流:一毫安培以下。
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很多大飯店是  11 kV 高壓電進入大樓,到地下變電室
一、責任分界點及保護協調設定之查對。
二、責任分界點至變壓器二次側主配電盤主要用電設備之查對。
三、前款主要用電設備之接地電阻重點檢測。
實施前項檢驗時,應對用戶宣導變電設備防範鳥獸蟲害等外物碰觸措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


招牌廣告燈及樹立廣告燈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每一組個別獨立安裝之廣告燈可視及該廣告燈之範圍內,均應裝設
一可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專用開關,且其電路上應有漏電斷路
器。
二、設置於屋外者,其電源回路之配線應採用電纜。
三、廣告燈之金屬外殼及固定支撐鐵架等,均應接地。
四、應在明顯處所附有永久之標示,註明廣告燈製造廠名稱、電源電壓及
輸入電流,以備日後檢查之用。
五、電路之接地、漏電斷路器、開關箱、配管及配線等裝置,應依屋內線
路裝置規則辦理。
游泳池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應使用絕緣變壓器,其一次側電壓
,應為三百伏特以下,二次側電壓,應為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且絕緣
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
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
二、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三、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左列漏電警報設備:
一、漏電檢出機:其感度電流最高值應在一安培以下。
二、受信總機:應具有配合開關設備,自動切斷電路之機能。
前項漏電警報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併設但須區分之。
地下建築物內設置之左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室內消防栓:自動消防設備 (自動撒水、自動泡沫滅火、水霧自動撒
水、自動乾粉滅火、自動二氧化碳、自動揮發性液體等消防設備) 。
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三、漏電自動警報設備。
四、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排水及排煙設備。
五、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六、緊急用電源插座。
七、緊急廣播設備。
各緊急供電設備之控制及監視系統應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 一 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
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
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
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
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
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
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
附屬設備。
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雇主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
屬部分施行接地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
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
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
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
設備。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
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
路採取下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
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
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
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
、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
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
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
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
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