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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食品廠與中央廚房使用防爆燈具---阿原找出法規,一次說清楚講明白


阿原不敢吐槽前輩們,如果各位嗅到這樣的味道,一定是您看錯了。很多食品作業場區及廚房可以見到燈泡加燈罩,是業者聽顧問或裝潢公司的建議,使用燈罩等防爆設施,但是又不清楚是源自哪個法規。 之前,阿原讀電工法規時 (經濟部電工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舊名為《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才發現這樣的事情,現在,蒐集網路悉關訊息,整理成這篇


防爆安全技術資訊 (pdf)


106年度防爆電氣設備選用與安裝技術實務研討會  主講人:楊哲彰 博士
防爆電氣設備原理、保護型式與選用 (pdf)
這是一般工業,不是針對食品業,但是簡報 p4 引用的法規值得參考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014
編撰危險區域劃分及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技術指引-氣體(蒸氣)類 (PDF)
摘要:在可能潛存易燃性氣體或蒸氣之危險場所,為防止電氣設備之火花或高溫,造成火災或爆炸事故,採用防爆電氣設備在安全防護上具有非常大的意義。而採用防爆電氣設備之首要工作,需將該危險場所做適當之電氣防爆區域劃分,然後再根據所規劃之危險區域等級及易燃性氣體或蒸氣之火災或爆炸特性,選用適當規格之防爆電氣設備,才能降低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這類的防爆,是預防電器開關啟動時發出火花,若現場有瓦斯等氣體,濃度超過一定範圍,則可能發生爆炸,與食品廠燈泡破掉,預防碎片掉入食品中的防爆是不同的。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阿原稱為電工法規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一 節 通則
特殊場所分為下列八種: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 0 區、1 區、2 區分類之場所。----桶裝瓦斯
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 20 區、21 區、22
區分類之場所。----麵粉、澱粉、糖粉、香料、中藥粉等
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 20 區、21 區
、22 區分類之場所。
四、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五、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六、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
七、潮濕場所。
八、公共場所


場所區域劃分應由具有製程、設備知識、安全、電氣及其他工程背景人員
參與劃分,其劃分結果應作成書圖或文件,並提供給經授權從事該場所設
計、裝設、檢查、維修或操作電氣設備之相關人員或機構使用。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十四、防爆(Explosionproof):指設備封裝於封閉箱體內,在正常使用
情況下,該箱體表面溫度不會引燃周遭之特定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
,且箱體強度能承受特定氣體或揮發氣在其內部發生爆炸時之壓力
,箱體周圍縫隙所逸出之火花,不會引燃外部周遭之易燃性氣體或
揮發氣。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劃分方式
如下:-----類似食品場區分為四區之原理
一、場所須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
存在易燃性或可燃性之濃度或量加以劃分。
二、僅使用或處理自燃性(pyrophoric)物質之場所,非本章規範之範圍
,不作劃分。
三、劃分時應將每一個房間、區塊或區域視為獨立之空間。
四、房間或區域裝置氨冷卻系統,若設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者,可劃歸
為非分類場所。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依「類」
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場所: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且其量足以產生爆
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爆炸性氣體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
時間,依「種」分類如下:
(一)第一種場所,包括下列各種場所:
1.於正常運轉條件下,可能存在著達可引燃濃度之爆炸性氣體場所
。----食品餐飲通常不是這類
2.於進行修護、保養或洩漏時,時常存在著達可引燃濃度之易燃性
氣體、易燃性液體揮發氣,或可燃性液體溫度超過閃火點之場所

-----餐廳小吃店的桶裝瓦斯
 3.當設備、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釋放出達可引燃濃度之爆
炸性氣體,同時也可能導致電氣設備故障,以致使該電氣設備成
為點火源之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包括下列各種場所:
1.製造、使用或處理爆炸性氣體之場所。於正常情況下,該氣體或
液體揮發氣裝在密閉之容器或封閉式系統內,僅於該容器或系統
發生意外破裂、損毀或設備不正常運轉時,始會外洩。
2.藉由正壓通風機制以防止爆炸性氣體達可引燃濃度,但當該通風
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造成危險之場所。
3.鄰近第一種場所,且可能由第一類場所擴散而存在達可引燃濃度
之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液體揮發氣,或達閃火點以上之可燃性液
體揮發氣之場所。
但藉由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適當正壓通風系統
,防止此種擴散,並具備通風失效時之安全防護機制者,不在此
限。----廚房使用桶裝瓦斯,用餐區鄰近第一種場所


第一類及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依「群」分類如下:
.....
二、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
(一)E 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金屬粉塵,包括鋁、鎂及其合金,或其他
可燃性粉塵之粒子大小、摩擦力或導電度,對使用中電氣設備有相
似危險性質者。
(二)F 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碳質粉塵,包括煤、碳煙、木炭、石油焦
粉塵等,其所含之揮發性物質(total entrapped volatiles )超
過百分之八,或受到其他物質激化而呈現爆炸危險之粉塵。
(三)G 群:空氣中含有 E 群、F 群以外之可燃性粉塵,包括麵粉、穀
物、木頭、塑膠、化學物質等。


電氣與電子設備得使用下列保護技術:-----"得"用,不是 "應" 用
一、防爆:得用於第一類場所。---
二、防塵燃:得用於第二類場所。----
三、塵密:得用於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四、吹驅及正壓: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之危險場所。
五、本質安全:得用於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六、非引火性電路、設備及元件:得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第二類第二
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九、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得用於保護不對外開放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
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其裝設規定如下:

第一類場所照明燈具,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第一種場所:
(一)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適用於本場所,且應清楚標示其設計之最大瓦數
。若為可攜式照明燈具者,其整組應經設計者確認為可攜式用途者

(二)應具有能防止外力損傷之適當防護或適當位置-------> 本文的重點。相對,用電加熱而不用瓦斯,就不是歸類在第一類場所
三)懸吊式照明燈具:----如日式料理等裝潢設計
1.應使用具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或具有螺紋之鋼製薄金屬導線管
製成之吊桿懸掛,並以此吊桿供電。其螺紋接頭應以固定螺絲或
他有效方式固定,防止鬆脫
2.懸掛用吊桿長度超過三百公厘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距離吊桿下端三百公厘以內之範圍,裝設永久且有效之斜撐
,防止橫向位移。
(2)裝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可撓性管件或可撓性連接器
,燈具固著點至支撐線盒或管件應為三百公厘以下。
(四)用於支撐照明燈具之線盒、線盒組件或管件,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
於第一種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就是廚房使用瓦斯,而用餐區鄰近第一類
(一)於正常使用情況下,其表面溫度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
度百分之八十者,應清楚標示其設計之最大瓦數,或標示經測試之
運轉溫度或溫度等級(T 碼)。
(二)應具有能防止外力損傷之適當防護或適當位置。若燈具落下之火花
或熱金屬有引燃局部聚積之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之危險者,應使用
適合之封閉箱體或其他有效之保護措施。
(三)懸吊式照明燈具,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可攜式照明設備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其架設於移動式支架上,
並依第三百零六條規定使用可撓軟線連接時,若符合第二目規定者
,得裝設於任何位置。
(五)整組燈具或個別燈座之開關,應符合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一目規
定。
(六)啟動裝置:放電光源之啟動或控制設備,應符合第三百零二條第二
款規定。但日光燈照明燈具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者,其過熱
保護安定器內之過熱保護器,不在此限。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

食用油脂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溶劑廠應有防爆裝置、滅
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備。
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
飼料油脂工廠應具備符合下列規定之基本設施: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並設有防爆裝置、滅火器
、消防砂等消防設備。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民國 79 年 08 月 08 日 )
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
及隔離設施。
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式
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應設
置局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及危險性物品等之作業場所,其各項電氣設
施 (如照明、開關、插座等) ,應採用防爆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但如馬
達等則可視工作需要,採用全密閉型或防爆型。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等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
,方可使用。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

中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原物料、溶劑、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
品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
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應
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及危險性物品之作業場所,其有關照明、開
關、插座、馬達及其他各項電氣設施,應視工作需要,採用防爆型、全密
閉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之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
查合格者,始得使用。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食品餐飲領域常見的高壓氣體:液態瓦斯、汽水機CO2鋼瓶。另外有食品填充用的氣體、推進氣體等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左: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 (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
之壓縮氣體
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
上之壓縮氣體
,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
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
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
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本規則所稱特定高壓氣體,係指高壓氣體中之壓縮氫氣、壓縮天然氣、液
氧、液氨及液氯、液化石油氣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係指丙烯、丙烯醛、乙炔、乙醛、氨、一氧化
、乙烷、乙胺、乙苯、乙烯、氯乙烷、氯甲烷、氯乙烯、環氧乙烷、環
氧丙烷、氰化氫、環丙烷、二甲胺、氫、三甲胺、二硫化碳、丁二烯、丁
烷、丁烯、丙烷、丙烯、溴甲烷、苯、甲烷、甲胺、二甲醚、硫化氫及其
他爆炸下限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氣
體。-----一氧化碳與鯛魚保色
本規則所稱原料氣體係指前條規定之氣體及氧氣。
本規則所稱毒性氣體,係指丙烯、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
氯、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
、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 (係指勞工作業
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 在百萬分之二百以
下之氣體。
本規則所稱容器,係指純供灌裝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
本規則所稱灌氣容器,係指灌裝有高壓氣體之容器,而該氣體之質量在灌
裝時質量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本規則所稱殘氣容器,係指灌裝有高壓氣體之容器,而該氣體之質量未滿
灌裝時質量之二分之一者。

前條所稱冷凍能力,依左列規定:
一、使用離心式壓縮機之製造設備,以該壓縮機之原動機額定輸出一.二
瓩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二、使用吸收式冷凍設備,以一小時加熱於發生器之入熱量六千六百四十
仟卡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可燃性氣體 (氨及溴甲烷以外。) 之高壓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
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供為製造霧劑、打火機用氣體或其他工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容器,應張
貼以紅字書寫「未添加臭劑」之貼籤,或灌注於有類似意旨表示之容器;
其他液化石油氣應添加當該氣體漏洩於空氣中之含量達容量之千分之一時
即可察覺臭味之臭劑。


容器放置場、灌氣容器及殘氣容器 (以下簡稱灌氣容器等。) ,應依左列
規定:
一、容器放置場應明確標示,且於外面明顯處所設置警戒標示
二、以絕熱材料被覆以外之可燃性氣體或氧氣灌氣容器等之容器放置場,
應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構築輕質屋頂。
三、可燃性氣體之容器放置場,應使儲存之氣體漏洩時不致滯留之構造。
四、二氧化硫、氨、氯、氯甲烷、環氧乙烷、氰化氫、光氣或硫化氫之容
器放置場,應設該氣體等漏洩時可除毒之設備。
五、可燃性氣體或氧氣之容器放置場,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滅火設備
六、灌氣容器等應按灌氣容器及殘氣容器區分,分別放置於容器放置場;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灌氣容器或殘氣容器亦同。
七、容器放置場不得放置計量器等作業上必要以外之物品。
八、容器放置場四周二公尺以內不得有煙火或放置危險性物質。但在容器
放置場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與此同等以上強度構築
防護牆時,不在此限。

九、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 (超低溫容器或低溫容器
則以該容器內氣體之常用溫度中之最高溫度。) 以下。
十、灌氣容器等 (內容積在五公升以下者除外。) 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
翻倒、掉落引起衝擊及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
----鋼瓶要固定的法源
十一、可燃性氣體之容器放置場,不得攜帶有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


將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供予消費事業單位為燃料使用時,應確認消費
事業單位之消費設備適於左列規定:
一、內容積在二十公升以上之灌氣容器等應放置於室外,並在其四周二公
尺以內設置可遮斷火源之措施。但將容器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已採
取自灌氣容器等及其配件漏洩氣體時不致滯留室內之措施者,不在此
限。----餐廳常用的桶裝瓦斯怎麼辦?
二、灌氣容器等及其鋼裙應採取避免濕氣、水滴導致生鏽之措施。
三、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四、內容積超過五公升之灌氣容器等,應採取因翻落、翻倒等引起之衝擊
及損傷其閥之預防措施。

五、灌氣容器 (不含次款規定者。) 等與停止閥間應設調整器;調整器高
壓側之耐壓性能及氣密性能,應具有容器上所刻調整耐壓試驗值以上
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及以該耐壓試驗值之五分之三以上之壓力實施之
氣密試驗合格者。
六、灌氣容器等與停止閥間應設調整器;調整器之高壓側應具有經以每平
方公分二十六公斤實施耐壓試驗及以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實施之氣密
試驗合格之耐壓及氣密性能。
七、灌氣容器等與調整器間之配管,應使用容器上所刻耐壓試驗壓力以上
之壓力、調整器與停止閥間之部分則以每平方公分八公斤 (長度未滿
○.三公尺者,為每平方公分二公斤) 以上之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之試驗合格者。
八、灌氣容器等與調整器間之配管,應使用每平方公分二十六公斤實施之
耐壓試驗、調整器與停止閥間之部分則以每平方公分八公斤 (長度未
滿○.三公尺者,為每平方公分二公斤) 以上之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之試驗合格者。
九、以硬管以外之管與硬管或調整器連接時,該部分應以管帶鎖緊。

液化石油氣容器放置場及灌氣容器等,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第 十一 章 附則
本規則不適用於左列高壓氣體。
十二、液化氣體與液化氣體以外之液體之混合液中,液化氣體之質量佔總
質量之百分之十五以下,且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在每平方
公分六公斤
以下之清涼飲料水、水果酒、啤酒及發泡酒用高壓氣體
----阿原查到國外汽水機的 CO2 鋼瓶,部份可能超過 10 kg/cm^2,更不用說這裡是 6 kg/cm^2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


第 五 章 動力堆高機  ----很多食品廠有堆高機

71 - 84 條


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
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
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
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規定為
準。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

液化石油氣容器,分類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
用,其灌裝重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
二十公斤或五十公斤,使用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並以電弧或自動
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之容器。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指供家庭或營業場
所使用,其容量為水容量二公升以上五十公升以下之容器。



至於法規要求哪些情況要設置瓦斯漏氣偵測設備,

全國法規:瓦斯漏氣 ----下次整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




 連鎖糕餅製作作業勞工呼吸道有害物暴露及職業衛生狀況調查研究 (pdf,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