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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在食品餐飲領域會用到的條文


文章持續編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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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檢
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食品製造業--很多人不知道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餐飲服務業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
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
單位。
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
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一
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
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
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
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
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
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
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


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進入飯店的是 11 kV高壓電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
驗。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
驗。
二、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很多食品餐飲業場區設有鍋爐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 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二) 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三) 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四) 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五) 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六) 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 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
、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二) 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 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 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三) 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四) 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
規定定期實施檢查 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及閥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阿原查過,小吃店常用的液化瓦斯桶,在夏天,其壓力超過 10 kg/cm^2, 屬於高壓容器
 
第一種壓力容器,例如實驗室的殺菌釜、一般診所與牙醫診所的殺菌釜、學校保健室的殺菌釜都是,阿原有這張證照。
 
雇主對小型鍋爐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有無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性能是否正常。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小型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
二、蓋板螺旋有無異常。
三、管及閥等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高壓氣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注意有無
沈陷現象,並應每年定期測定其沈陷狀況一次。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每二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
次:-------一般食品餐飲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不含配管) :
(一)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 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 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 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 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 接於配管之供為保溫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
二、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板、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六、預備電源或其代用裝置之性能。
七、其他防止爆炸或火災之必要事項。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 四 節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雇主對高壓氣體消費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
無異常,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餐廳與速食店的汽水機,其 CO2 鋼瓶,也屬於高壓鋼瓶嗎? 阿原查到,是的。

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
施檢點:
一、鍋爐之操作作業。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
四、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高壓氣體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
檢點:
一、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
二、高壓氣體容器儲存作業。
三、高壓氣體之運輸作業。
四、高壓氣體之廢棄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或局限空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
項實施檢點。-----食品業洗水塔,委外或自行清洗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有害物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一、有機溶劑作業。----
二、鉛作業。
三、四烷基鉛作業。
四、特定化學物質作業。-------部份食品廠與生技公司,可能用到特定化學物質,阿原有這張證照
五、粉塵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之製造、處置及使用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
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定義 CNS 15030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第 五 章 報告
第 六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