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4 | 命令 |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 |
主 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二、適用對象: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
三、施行日期:
(一)
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二)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四、自公告日起,受理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五、
* 輸入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輸入食品添
加物業者,
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
*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
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
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
*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
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
六、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七、食品添加物調配或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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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4 | 行政規則 |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自即日生效 |
1 |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
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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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
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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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如販售之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
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
分。
(二)如販售之香料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
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三)如販售之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
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
型態、成分。
(四)如販售之香料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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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產品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二十日完成
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
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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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7 | 行政規則 |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修正名稱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