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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記得,食品法規經常修正,所以阿原列出法規及其網頁,都會加註最新日期,這樣讀者可以自行確認是否法規有更新。
3. 使用不得超量 (除非項目沒有設定使用量的限制)
也對,仔細看看法規的名稱就是由三個項目組成: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標準」
列出來的食品添加物太多,可用 control+F 搜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103.08.13)
第 8 條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
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
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例如不能單獨標示苯甲酸,必需加上防腐劑三個字]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這就是我們說的複方內容要展開之法源]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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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103.04.24)
1 |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
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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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
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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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如販售之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
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
分。
(二)如販售之香料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
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三)如販售之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
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
型態、成分。
(四)如販售之香料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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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產品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二十日完成
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
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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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部授食 字第 1031300796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
要 旨: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
應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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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
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且其中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其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