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2015-05-29)
1 |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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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
因改造食品原料。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
造」字樣。
包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
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或「本
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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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
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阿原不確定 3% 是怎麼訂出來的,推測這樣立法,可能在使用確定非基改原料,
但是其採收、保存、運送中可能非刻意混入基改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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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包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
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
「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
)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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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
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應依下列規定
:
(一)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須與
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二)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或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體
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三)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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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2015-05-29)
1 |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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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
因改造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
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食品添加物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
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或「本
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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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
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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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食品添加物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
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
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
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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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成分之後為原則,
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須與
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二)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或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體
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三)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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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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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
因改造食品原料。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
造」字樣。
散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
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或「本
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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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
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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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散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
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
「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
)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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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之方式,於陳列販售之場所,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
(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
方式為之。
(二)以標記(標籤)標示者,應依下列規定:
1.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須
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2.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
成分」、「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製
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三)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分。
(四)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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