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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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原個人想法
直接破題不囉唆:阿原認為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標示是表面手段,真正目的是緊盯業者的衛生問題。
阿原先問一個問題,各位讀者知道販賣機在你我週邊已經多久? 好一段時間了,阿原手上沒有精準的數據,但是大致上應該有 20 年。為何之前沒有這麼嚴格要求,而這一次衛福部 在 2017-03 公告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 》,並在 2017-06-02正式公告,並於 07/01 生效,也就是兩周前生效。
大家可能猜的出來,可能的原因是 2016-06 媒體報導販賣機販賣奶茶的廠商製作過程衛生欠佳,引起衛生機關的注意病及行稽查。
大家要弄清楚一個問題,為何過去二、三十年的自動販賣機逐漸流行,也沒有見到政府這樣大力整頓跟管理,難道業者當天現作的奶茶跟一般販賣機的產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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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般鋁箔包、鋁罐、鐵罐、塑膠瓶裝飲料,是經過商業滅菌的產品。簡單來說,經過商業滅菌的產品,在一般溫度儲存時,不能有微生物生長。 而商業滅菌需要工業級的殺菌釜,不同的食品,需要滅菌的條件會有所不同,但是製造罐頭食品,都要經過主管機關或是專業機構,例如位在新竹的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確認其商業滅菌的條件 (包括硬體、操作方法、產品) 都符合規範,才能許可該業者製作罐頭。
經過商業滅菌的產品,可以在室溫存放一段時間 (數個月或幾年,基本上不會有微生物作亂,但是存放時間久了,會有化學變化,可能在感官上變差,這就跟食品安全無關)
各位到大賣場看一整箱的汽水、 保久乳、鋁箔包蔬果汁、罐裝咖啡、八寶粥等,都可以在室溫存放一段時間不會有微生物生長。 當然,到了超商看到汽水放到冰箱,是為了消費者的感官享受,夏天喝到冰冰涼涼的汽水,非常暢快,不是衛生問題。
相對來說,鮮乳、部份的果汁等,只有進行巴斯德滅菌 (殺菌程度低於商業滅菌,以保持口感或香味上受到消費者的喜愛),這樣的滅菌條件只是殺掉腐敗菌及病原菌,並不是殺光所有的微生物,所以產品要保持在冷藏的狀態,若是放到室溫,可能一段時間 (例如幾天) 就會有微生物生長,造成產品的品質下降。
而一般家庭的烹飪方式,是可以殺掉絕大多數的微生物,但是無法殺掉會產生內孢子的微生物, 所以早期台灣沒有冰箱,若廚房有剩菜,長輩會在加熱到沸騰後不要開蓋,隔天都不會壞掉,可以繼續吃。學理上這樣是沒錯,經驗上也很少因為這樣而食品中毒。
但是即使沸騰好一段時間,沒有開蓋,幾天之後可能還是會腐敗,因為耐熱菌或是有微生物孢子不會因沸騰而死亡,微生物就會生長並造成食物腐敗。
經過這樣的解說,大家就會有概念,這次衛福部食藥署的自動販賣機法規,起因是 2016 年 6 月的奶茶事件,但是相信衛生機關也會預防類似的事件方法,所以
再說一次,因為要製作罐頭,需要向衛生機關提出申請,景檢查確認罐頭的殺菌條件沒問題之後後才能製作與販賣,因此這領域的資本比較高,一定要聘請食品加工及食品安全專業人員處理這部份的工作,因此這部份過去幾十年的問題不多。而且食品標示上,也有專業人員處理,加上主管機關的稽查,所以這部份的標示通常沒有大問題。
去年的奶茶自動販賣機事件事件,就是業者看到商機,也進行這樣的商業模式,但是,推測這些業者的規模比較小, 無法像大公司一樣,聘請食品專業人員進行食品法規、食品安全製程、現場衛生等重要的工作。也就是他們同時太輕忽背後需要的食品衛生專業知識、食品法規與落實衛生管理,因此主管機關才要加強稽查。也是阿原推測這次衛福部制定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背後的主因。
阿原過去幾年跟著前輩們進行衛生輔導與第三方稽查的經驗,不少業者雖然有商業嗅覺,但是對衛生法規認知落差極大,若是衛生局 「正常」 稽查與執法,很多小型餐飲業都會被開罰或勒令停業。
這裡提到「正常」,是指依照 GHP,也就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要求,適當的執行頻率。事實上阿原認為因為現在很多小型餐飲業的衛生水準根本不夠,若是衛生單位正常執法,會讓很多人無法生存。
就像現在每天都可以看到機車及汽車違規的事情,不是法律不周延,不是警察沒有取締,這是用路人的修養與守法問題,
除了微生物,食品原料的來源,是否有化學型的汙染,或是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是否合乎法規的要求,也是可能的風險之一。衛生機關要求這次要標示,就是逼著業者去了解這樣的法規,並進行必要的行動,否則依法開罰。再說一次,阿原多次參加衛生輔導,業者對食品衛生安全的認知,與其規模有關,通常規模愈小,食品衛生的認知愈少。真的,產業要升級,小規模的食品及餐飲業一定要列入考量。
當阿原這樣導讀到此,其他細節,請自行讀法規。一般不是這領域的人,若直接讀法規,其實看不到背後的意涵。例如,這次的法規提到,要標示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若使用基因改造的食品原料要標示,若使用重組肉要標示等。這對業者或是非從事食品的民眾可能會感到疑惑跟複雜,為何以這麼多的規定要遵守?
阿原教食品法規幾年下來的經驗,知道這些法規不是突然出現,而是食品與餐飲業者早該知道,而且早該遵守的事情,不能因為衛生機關沒有稽查或警告,就忽略,所以這次自動販賣機的法規,內容規定該標示的項目,都是之前的法規已經公告過的項目。
而且國人有個很糟的民族性,就是「別人也是這樣,也沒有怎麼樣」。這樣的民族性不只出現在食品餐飲業,在馬路上,更是每天出現交通違規的事情,違規的人麻木了,看到違規的人,也習慣了。
就像阿原聽到美國聯準會要升息或降息,也需要看專家的導讀文章,才知道對國內產業的影響。阿原希望從自己熟悉的領域,幫大家導讀,直接切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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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藥署之新聞與說明
2017-06-02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106年7月1日起要標示清楚
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2017-06-02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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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公告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英文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問答集 (PDF)
2017-03-13 遵行「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 共創便利、食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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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
2017-03-09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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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公告函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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