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編輯中
-----------------
前言:
阿原當年學普通化學、有機化學,現在想想,被當作準備考化學研究所的大學生看待。現在阿原自己教到相關的課程,又進修過相關的科目 (考到環保署的丙級毒物人員證照,考到勞動部的甲種證照、進修過消防署的防火管理人證照),所以對化學安全的觀點,會比較廣。
總覺得以前老師教我們化學的方式,進到職場後,會無法適應職場的化學安全。尤其是阿原畢業後,台灣也修了很多環保與職安的法規,我們更應該跟上腳步,讓學生知道相關的訊息。因為,安全與健康,絕對比考照及課程拿高分更重要!
阿原認為,有機化學與普通化學,對各位的重要性 職業安全 > 生活安全 > 升學考照
**勞動部
與化學 (尤其是有毒、有害的物質) 的相關法規與資料
請教大家幾個問題:
Q: 一般職業體檢的紀錄,要保留幾年?----> 3 年
Q: 接觸特殊物質的工作,其體檢紀錄要保留幾年?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從事下列作業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一、游離輻射。
二、粉塵。
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
四、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
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及α-胺及其鹽類。
五、鈹及其化合物。
六、氯乙烯。
七、苯。
八、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
九、砷及其化合物。
十、鎳及其化合物。
十一、1,3-丁二烯。
十二、甲醛。
十三、銦及其化合物。
十四、石綿。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英
這是職業安全的母法 (就像食安法是所有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的母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修正)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9 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共 15 款)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
作。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3,3- 二氯-4,
4- 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鎳、對-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內酯
、環氧乙烷、奧黃、苯胺紅、石綿(不含青石綿、褐石綿)、鉻酸及
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重鉻酸及其鹽類(含各該列
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二、鈹及其化合物、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或鈹合金含鈹
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之混合物(以下簡稱鈹等)。
三、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混合物。
四、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五、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環保署
**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