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法規名稱: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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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
下:
(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
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
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
物生命者。
(四)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
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關注化學物質: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
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
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
其有關之運作。
環保
法規名稱: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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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
法規名稱: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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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附檔: |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7 丙烯醯胺、17 硫化氫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2 鉻酸及其鹽類、4、重鉻酸及其鹽類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8 五氧化二釩--檢測雙氧水殘留試劑成分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3 氯化氫、 4 硝酸、5 二氧化硫、8 硫酸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3,3- 二氯-4,
4- 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鎳、對-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內酯
、環氧乙烷、奧黃、苯胺紅、石綿(不含青石綿、褐石綿)、鉻酸及
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重鉻酸及其鹽類(含各該列
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第 6 條
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
尋求替代物之使用、建立適當作業方法、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
其他必要措施。
職安 法規: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這法規內的化學品,不是食品餐飲常見到的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如附表一。
二、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
第一級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二)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
定之臨界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安法規
法規名稱: |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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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看過附表一,不是食品餐飲常用到的話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