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毫無創意可言,無法達到著作權保護創作之標準,因此本文為公共財
全國法規資料庫
阿原常用的法規檢索
(阿原在 2001 年準備公費留考筆試時,在法規資料庫找到不少有用的資料)
台灣食品 GMP發展協會
其中的食品法規聯結
衛生署法規查詢
(可以只勾選食品衛生類)
例如最近在食品微生物課程提到水活性,可以查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有定義水活性:
四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二一) 安全水分基準:指在預定之製造、貯存及運銷條件下,足以防止
有害微生物生存之水分基準。一種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準係以
水活性 (Aw) 為依據。若有足夠數據證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會
助長有害微生物之生長,則此水活性可認為對該食品是安全的。
(二二) 水活性:係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為該食品之水蒸汽壓除以在
同溫度下純水飽和水蒸汽壓所得之商。
(查詢 "水活性" 時,條文內會自動將水活性的文字變成紅色)
[阿原強烈建議,雖然教科書上有詳細說明水活性的意義,但是要設法背下法規的定義,需要時可以使用]
又例如查詢酸性食品,可以看到
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可以看到相關的法規
四、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罐頭食品:係指食品封裝於密閉容器內,於封裝前或封裝後施行商
業殺菌而可在室溫下長期保存者。
(二)低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 pH 值達到平衡後大於四點六,且
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包裝於密封容器,且於包裝前或後施行商業
殺菌處理保存者。
(三)酸化罐頭食品:係指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為原料,添加酸化劑及(
或)酸性食品來調節其 pH 值,使其最終平衡 pH 值小於或等於四
點六,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之罐頭食品。
這次先簡單整理 (特別是法規的入口網站),改天有空阿原會整理詳細一點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