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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食品法規導讀: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相關的法規有: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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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規的名稱很像,但是重點不同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3.04.15)
重點就是標示,讓消費者方便計算將會吃下多少營養素,哪些項目的營養素該標示,怎麼標示,科學單位,數字呈現等。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104.03.03)
這是要堵住商人的嘴巴,不要隨便號稱產品是高鐵高鈣低鈉零熱量,這法規是來規範這些形容詞的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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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法規不容易懂,所以阿原試著導讀,讓讀者更快抓到法規的重點。


可以先從公告的說明開始讀起,尤其是逐條說明


阿原認為立法原因 (讀者要抓到重點,先看這一段)


你們這些商人真可惡,為了賣商品,就利用目前沒有立法管理的這一點,大似廣告,那只好立法管理

商人知道民眾會認為不好的東西,例如膽固醇,然後大似吹噓自己的商品 "零" 膽固醇,現在已經立法規範,怎樣的情況可以註明零膽固醇。
[阿原說明,膽固醇不是民眾想像的那麼壞,但是多數民眾沒有相關知識背景,也不願意進修,就成為 "商機" 所在]
過去商品常宣稱高鐵高鈣,客觀上那些含量沒資格稱作高鐵或高鈣,現在立法規範,沒有達到法規的條件,不能稱作高鐵或高鈣

現在法規對包裝上用詞有了規範,請大家務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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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1.  法規隨著時間會修正或廢止,有需要的讀者請自行確認是否有最新的修正
2.  法規的部份使用黑色字體,並使用粗體、協體、背景色等方式強調重點,法規的附表使用紫色字體,阿原導讀則使用藍色紅色等採蔡字體



營養標示的法規: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表七.DOC


   1   
一、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
    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類別加
    以規定: 
(一)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及反式脂肪等營養
      素如攝取過量,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
      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
      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作「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一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
        含」或「零」時,該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
        一第二欄所示之量。
2.液體食品標示表一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零
        」時,該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一第三欄所
        示之量。

一般廣告用詞,越低越好的(是指消費者心理認為越低越好,不是從營養學的角度說越低越好)
熱量:零熱量、不含熱量 (低熱量的規範請見表二),每 100 克的食品或是 100 毫升的食品,
其熱量低於 4 大卡,才能標示為零熱量 (為何設定 4 大卡,這阿原要去查查才知道。)

同樣的,要宣稱零脂肪、零反式脂肪、零膽固醇、不含鈉、不含糖、不含乳糖等,
都有設定其範圍。


表一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 100毫升
熱量
4大卡
4大卡
脂肪
0.5公克
0.5公克
飽和脂肪
0.1公克
0.1公克
反式脂肪
0.3公克
(且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合計須在1.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之合計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0.3公克
(且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合計須在0.7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之合計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膽固醇
5毫克
(且飽和脂肪須在1.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5毫克
(且飽和脂肪須在0.7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5毫克
5毫克
0.5公克
0.5公克
乳糖
0.5公克
0.5公克
註1: 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註2: 符合本表規定者,得於營養標示中將該營養素之含量標示為「0」。



      3.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二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
        」、「薄」、「微」或「略含」時,該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該營
        養素量不得超過表二第二欄所示之量。
      4.液體食品標示表二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
        、「微」或「略含」時,該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
        超過表二第三欄所示之量。
      5.食品標示表二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較……少」
        或「減……」(不包含減鈉鹽)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
        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
        別達到或超過表二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之
        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6.宣稱「低鈉」之食品,除鈉含量不得超過表二第二欄或第三欄所
        示之量,亦須於營養標示中標示「鉀」含量。

表二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少」、「薄」、「微」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 100毫升
熱量
40大卡
20大卡
脂肪
3公克
1.5公克
飽和脂肪
1.5公克
(且飽和脂肪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0.75公克
(且飽和脂肪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膽固醇
20毫克
(且飽和脂肪須在1.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10毫克
(且飽和脂肪須在0.7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120毫克
120毫克
5公克
2.5公克
乳糖(僅限乳製品可宣稱)
2公克
2公克
註1: 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註2: 乳製品係指乳品類及乳品加工食品。
註3: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低」、「較……少」或「減……」(不包含減鈉鹽)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維生素 A、維生素 B1 、維生素 B2 、維生素 C、維生
      素 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養
      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
      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作「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一般人 (不包括特殊情況或生病),不同性別不同年齡需要的什麼營養素,需要多少量
,請參考 衛福部國健署   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
(學會自己查資料,不需要看廣告學食品營養的知識)

那食物含有高量特定的營養素,請參考 


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Analysis/
(這是舊版的營養成份資料庫)
(是食物,或是常見簡易加工食物,如豆製品,資料庫中不包含維他命藥丸) 

      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三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
        」、「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
        必須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但表五所列之食品應以每
        三十公克(實重)作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
        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表六所列之食品應以每一公克(乾貨)
        作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膳食纖維除外)必須達到或超
        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高」、「多」、「強化」或
        「富含」之標示文字於表三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2.液體食品標示表三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化
        」或「富含」時,該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
        超過表三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一百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必
        須達到或超過表三第四欄所示之量。

表三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每100毫升之液體或每100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1) 無特殊族群訴求適用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
100毫升
液體
100大卡
膳食纖維
6公克
3公克
3公克
維生素A
210微克RE(1)
105微克RE(1)
70微克RE(1)
維生素B1
0.42毫克
0.21毫克
0.14毫克
維生素B2
0.48毫克
0.24毫克
0.16毫克
維生素C
30毫克
15毫克
10毫克
維生素E
3.9毫克α-TE(2)
1.95毫克α-TE(2)
1.3毫克α-TE(2)
360毫克
180毫克
120毫克
4.5毫克
2.25毫克
1.5毫克
(2) 1-3歲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
100毫升
液體
100大卡
膳食纖維
6公克
3公克
3公克
維生素A
120微克RE(1)
60微克RE(1)
40微克RE(1)
維生素B1
0.18毫克
0.09毫克
0.06毫克
維生素B2
0.21毫克
0.11毫克
0.07毫克
維生素C
12毫克
6毫克
4毫克
維生素E
1.5毫克α-TE(2)
0.75毫克α-TE(2)
0.5毫克α-TE(2)
150毫克
75毫克
50毫克
3毫克
1.5毫克
1毫克
(3) 孕乳婦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
100毫升
液體
100大卡
膳食纖維
6公克
3公克
3公克
維生素A
180微克RE(1)
90微克RE(1)
60微克RE(1)
維生素B1
0.33毫克
0.17毫克
0.11毫克
維生素B2
0.36毫克
0.18毫克
0.12毫克
維生素C
33毫克
16.5毫克
11毫克
維生素E
4.2毫克α-TE(2)
2.1毫克α-TE(2)
1.4毫克α-TE(2)
300毫克
150毫克
100毫克
13.5毫克
6.75毫克
4.5毫克
註1: RE(Retinol Equivalent)即視網醇當量。
1 mg RE=1 mg視網醇(Retinol)=6 mg b-胡蘿蔔素(b-Carotene) 註2: a-TE(a-Tocopherol Equivalent)即生育醇當量。 1 mg a-TE=1 mg a-Tocopherol


      3.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四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
        供給」、「含」或「含有」時,該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二欄所示之量。但表五所列之食品應以
        每三十公克(實重)作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
        超過表四第二欄所示之量;表六所列之食品應以每一公克(乾貨
        )作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二欄所
        示之量,方得使用「來源」、「供給」、「含」或「含有」之標
        示文字於表四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4.液體食品標示表四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供給」、「
        含」或「含有」時,該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
        或超過表四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一百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
        必須達到或超過表四第四欄所示之量。
      5.宣稱「碘鹽」、「含碘鹽」或是「加碘鹽」等同意義字之鹽品,
        除碘含量必須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二,亦須符合「食品添加物
        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加註標示醒語:「本產品含有
        碘,為必須營養素之一,但不適用於高碘性甲狀腺機能亢進患者
        及碘 131  放射治療患者。」
有關食鹽含碘之標示,請參考另外的法規
      6.食品標示表四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高」或「較……多」
        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
        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二欄、第三
        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
        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表四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來源」、「供給」、「含」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每100毫升之液體或每100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1) 無特殊族群訴求適用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
100毫升
液體
100大卡
膳食纖維
3公克
1.5公克
1.5公克
維生素A
105微克RE(1)
52.5微克RE(1)
35微克RE(1)
維生素B1
0.21毫克
0.11毫克
0.07毫克
維生素B2
0.24毫克
0.12毫克
0.08毫克
維生素C
15毫克
7.5毫克
5毫克
維生素E
1.95毫克α-TE(2)
0.98毫克α-TE(2)
0.65毫克α-TE(2)
180毫克
90毫克
60毫克
2.25毫克
1.13毫克
0.75毫克
碘 (僅限鹽品可宣稱)
12 ppm (須同時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2) 1-3歲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
100毫升
液體
100大卡
膳食纖維
3公克
1.5公克
1.5公克
維生素A
60微克RE(1)
30微克RE(1)
20微克RE(1)
維生素B1
0.09毫克
0.05毫克
0.03毫克
維生素B2
0.11毫克
0.05毫克
0.04毫克
維生素C
6毫克
3毫克
2毫克
維生素E
0.75毫克α-TE(2)
0.38毫克α-TE(2)
0.25毫克α-TE(2)
75毫克
37.5毫克
25毫克
1.5毫克
0.75毫克
0.5毫克
(3) 孕乳婦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
100毫升
液體
100大卡
膳食纖維
3公克
1.5公克
1.5公克
維生素A
90微克RE(1)
45微克RE(1)
30微克RE(1)
維生素B1
0.17毫克
0.08毫克
0.06毫克
維生素B2
0.18毫克
0.09毫克
0.06毫克
維生素C
16.5毫克
8.25毫克
5.5毫克
維生素E
2.1毫克α-TE(2)
1.05毫克α-TE(2)
0.7毫克α-TE(2)
150毫克
75毫克
50毫克
6.75毫克
3.38毫克
2.25毫克
註1: RE(Retinol Equivalent)即視網醇當量。
1 mg RE=1 mg視網醇(Retinol)=6 mg b-胡蘿蔔素(b-Carotene)
註2: a-TE(a-Tocopherol Equivalent)即生育醇當量。
1 mg a-TE = 1 mg a-Tocopherol
註3: 宣稱「碘鹽」、「含碘鹽」或是「加碘鹽」等同意義字之鹽品,除碘含量必須達到或超過本表所示之量,亦須同時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加註標示醒語:「本產品含有碘,為必須營養素之一,但不適用於高碘性甲狀腺機能亢進患者及碘131放療患者。」
註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高」或「較……多」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7.表七所列之食品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含
        及含有」,以及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句等之宣稱。


 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蜜餞及脫水蔬果類、種子類、核果類、豆類製品、水產休閒食品 
  
- 糖所佔熱量超過總熱量百分之十之汽水、可樂 
  
- 額外使用食品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不包含符合表一之糖含量宣稱之口香糖、泡泡糖) 
 硬糖、軟糖類、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巧克力、口齒芳香糖、其他糖果 
  
- 調味料類 
(阿原認為,調味料只是增加風味,使用量不大,若是宣稱富含某種營養素,可能會造成消費者多攝取這類的食物或食品)
 乾粉類、味增、豆豉、調味油類、調味醬(用量較大)、沾醬(用量較小)、蘑菇醬、黑胡椒醬 
 義大利麵醬、糖類(固體、液體)、鮮味劑、蒜頭酥、紅蔥頭、八角粒、粉狀香料、桂花醬 
 、其他調味料 
  
- 醃漬醬菜類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3   
三、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每日最低攝取量
    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時,得作「高、多、強化、富含」之
    宣稱;每日最低攝取量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二欄所示之量時,得作「來
    源、供給、含、含有」之宣稱。
   4   
四、需再經復水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咖啡…
    …等),得以一百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一百毫升
    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基準。
    類型屬沖泡且不直接食用內容物之食品(例如:茶包……等),應依
    其所列沖泡方式之沖泡液作為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且其營養標示方
    式應與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一致。
   5   
五、當一食品有二項或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時
    作此等營養宣稱,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高鈣
    、高纖維、零膽固醇」,但同一食品須以同型態【固體(半固體)或
    液體】作為衡量基準。
   6   
六、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規範「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
    ,不得作「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例如之前非常流行的魚油,強調含有 EPA 以及 DHA,或是這幾年流行的葡萄糖胺
或是葉黃素,都不在公告規範之內,因此不可以使用上述的字句。

   7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範「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敘述該營養素之生
    理功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量應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
    之規定。
   8   
八、「特殊營養食品」不受本應遵行事項限制。


表五 下列食品如欲進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30公克(實重)作為衡量基準。
-起司、起司粉、乳油(Cream)、奶精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醃燻肉品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料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
-西式烘焙食品(包括餅乾類,不包括蛋糕類、麵包類、披薩)
-中式糕餅(包括餅乾類)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表六 下列食品如欲進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1公克(乾貨)作為衡量基準。
-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帶芽、海苔片、紫菜、洋菜、海蜇皮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