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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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
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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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
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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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如販售之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
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
分。
(二)如販售之香料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
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三)如販售之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
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
型態、成分。
(四)如販售之香料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阿原聽到販售業者的說明,超乎想像,不方便在網路說明,我們課堂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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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產品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二十日完成 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 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 |
發文字號: | 部授食 字第 103130076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
要 旨: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
應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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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二、適用對象: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 三、施行日期: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 (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四、自公告日起,受理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五、輸入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 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 ,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 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 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 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 六、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七、食品添加物調配或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
發文字號: | 部授食 字第 1031300796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
要 旨: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
應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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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 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 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 驗登記」。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 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 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且其中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 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其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 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之規定。 三、基於協助食品添加物業者對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本 部仍受理自願性查驗登記之申請。該等申請案比照單方食品添加物查 驗登記之作業程序,業者需檢齊成分含量表、規格表及審查費向本部 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