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3 補充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7-03-31
更新時間:107-03-31
20160712 補充筆記,加入附表 1 ~ 4
預告廢止「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2015-05-26】
衛生法規資料庫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1 |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2 |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反式脂肪: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二)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合物。 (三)糖: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四)膳食纖維: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上單醣聚合之可食 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 (五)營養宣稱: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 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 ||
3 |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 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 (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熱量。 (三)蛋白質含量。 (四)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 (五)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六)鈉含量。 (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八)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於糖 之後標示;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一排,於反式脂肪之後標示。(這裡最好的例子是 同學在 google 圖片發現的,桂格喝的燕麥,上述三種都有)
其實志願性標示,多數都有行銷的目的,例如搜尋奶粉的標示 (google 圖片)
營養標示與食品成份或食品添加物標示的概念不同,法源也不同
請記得,標示不是行銷廣告,目的不同。標示目的之一,是讓消費者進行自由選擇,
例如規定要列出反式脂肪,讓消費者選擇是否購買。某個程度上,有些東西不是
立即性的危害,不需要用法律的強制力來處理,而是讓消費者不買,讓市場
萎縮,例如香菸跟檳榔。
這裡就搭配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的資料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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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除第二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擇一辦理: (一)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 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二)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 ,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之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對未訂定每 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 」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請各位搜尋符合上述營養標示的圖片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應以前項第一款之格式標示;食品型態為 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前項第二款之格式標示。 | ||
5 | 五、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應考量國民飲食習慣
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 (例如鳳梨酥、太陽餅,一次吃一個,
每個未必是 100 g 等整數的重量)
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作為每一份量之標 示。 | ||
6 | 六、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體(半固體)以公克表示,液體以毫升標示。 (二)熱量以大卡標示。 (三)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公克標示。 (四)鈉、膽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標示。 (五)維生素、礦物質之單位標示應以附表二規定辦理。 (六)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營養素含 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後為標示基準;如未營養宣稱,得以復水前或後 為標示基準,其沖泡方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 ||
7 | 七、包裝食品之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 | ||
8 | 八、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
肪、反式脂肪、糖含量,符合附表三之條件者,得以「0」 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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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每日參考值百分比、鈉含量,以整數標示。 (二)每一份量、熱量、蛋白質、胺基酸、脂肪、脂肪酸、膽固醇、碳水 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產品之份 量值較小,其熱量、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仍無法符合以「0」 標示之條件時,得以 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 (三)維生素、礦物質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四)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 數指示法」規定。 請查一下這個國家標準
CNS 2925 Z4007 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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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 需要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附表四之規定。食品之特 定營養素含量如依其特性隨時間改變,得以加註標示特定營養素含量 之實際衰退情形。 | ||
11 | 十一、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計算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蛋白質之熱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計算。
(二)脂肪之熱量,以每公克九大卡計算。
(三)碳水化合物之熱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計算,但加以標示膳食纖維
者,其膳食纖維熱量得以每公克二大卡計算。---what? why?
(四)赤藻糖醇之熱量得以零大卡計算,其他糖醇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二
‧四大卡計算;有機酸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三大卡計算;酒精(乙
醇)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七大卡計算。並應將糖醇含量標示於營養
標示格式中,有機酸及酒精(乙醇)含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
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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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十二、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符合本規 定及「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 行事項」規定,其營養標示格式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以「市 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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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十三、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不適用本規定。 | ||
14 | 十四、包裝食品於本規定施行前製造者(以製造日期為準),得不適用本
規定。也就是在 2015-07-01 之後製造的食品就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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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營
養
標
示
|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
每份
每100公克
(或每100毫升)
|
熱量
大卡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公克
脂肪
公克
公克
飽和脂肪 公克 公克
反式脂肪 公克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公克
糖 公克 公克
鈉
毫克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公克、毫克或微克
其他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公克、毫克或微克
|
註:得適用於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公克(或毫升),本包裝含○份。每份(每100公克或每100毫升):熱量○大卡(○大卡)、蛋白質○公克(○公克)、脂肪○公克(○公克),飽和脂肪○公克(○公克)、反式脂肪○公克(○公克)、碳水化合物○公克(○公克)、糖○公克(○公克)、鈉○毫克(○毫克)、宣稱之營養素含量(○公克、毫克或微克)、其他營養素含量(○公克、毫克或微克)。
|
營
養
標
示
|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
每份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
熱量
大卡
%
蛋白質 公克 %
脂肪 公克 %
飽和脂肪 公克
%
反式脂肪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
糖 公克 *
鈉 毫克 %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或*
其他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或*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格式(二)
*參考值未訂定
每日參考值:熱量2000大卡、蛋白質60公克、脂肪60公克、飽和脂肪18公克、碳水化合物300公克、鈉2000毫克、宣稱之營養素每日參考值、其他營養素每日參考值。
註:得適用於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公克(或毫升),本包裝含○份。每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熱量○大卡(○%)、蛋白質○公克(○%)、脂肪○公克(○%),飽和脂肪○公克(○%)、反式脂肪○公克(*)、碳水化合物○公克(○%)、糖○公克(*)、鈉○毫克(○%)、宣稱之營養素含量(%或*)、其他營養素含量(%或*)。*參考值未訂定
|
附表二
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光看到四歲以上 2000 大卡,就是個大問題,因為個體之間對讓熱量的需求差異很大。不過就是參考值。
適用對象
項目
|
四歲以上
|
一歲至三歲
|
孕乳婦
|
熱量
|
2000大卡
|
1200大卡
|
2200大卡
|
蛋白質
|
60公克
|
20公克
|
65公克
|
脂肪
|
60公克
|
*
|
65公克
|
碳水化合物
|
300公克
|
*
|
330公克
|
鈉
|
2000毫克
|
1200毫克
|
2000毫克
|
飽和脂肪
|
18公克
|
*
|
18公克
|
膽固醇
|
300毫克
|
*
|
300毫克
|
膳食纖維
|
25公克
|
15公克
|
30公克
|
維生素A(1)
|
700微克
RE
|
400微克
RE
|
600微克
RE
|
維生素B1
|
1.4毫克
|
0.6毫克
|
1.1毫克
|
維生素B2
|
1.6毫克
|
0.7毫克
|
1.2毫克
|
維生素B6
|
1.6毫克
|
0.5毫克
|
1.9毫克
|
維生素B12
|
2.4微克
|
0.9微克
|
2.6微克
|
維生素C
|
100毫克
|
40毫克
|
110毫克
|
維生素D
|
10微克
|
5微克
|
10微克
|
適用對象
項目
|
四歲以上
|
一歲至三歲
|
孕乳婦
|
維生素E(2)
|
13毫克
-TE
|
5毫克
-TE
|
14毫克
-TE
|
維生素K
|
120微克
|
30微克
|
90微克
|
菸鹼素(3)
|
18毫克
NE
|
9毫克
NE
|
16毫克
NE
|
葉酸
|
400微克
|
170微克
|
600微克
|
泛酸
|
5毫克
|
2毫克
|
6毫克
|
生物素
|
30微克
|
9微克
|
30微克
|
膽素
|
500毫克
|
180毫克
|
410毫克
|
鈣
|
1200毫克
|
500毫克
|
1000毫克
|
磷
|
1000毫克
|
400毫克
|
800毫克
|
鐵
|
15毫克
|
10毫克
|
45毫克
|
碘
|
140微克
|
65微克
|
200微克
|
鎂
|
390毫克
|
80毫克
|
355毫克
|
鋅
|
15毫克
|
5毫克
|
15毫克
|
氟
|
3毫克
|
0.7毫克
|
3毫克
|
硒
|
55微克
|
20微克
|
60微克
|
註1:RE
(Retinol Equivalent)即視網醇當量。
1
g
RE=1 g視網醇(Retinol)=6
g
-胡蘿蔔素
(-Carotene)
註2:-TE
(-Tocopherol
Equivalent)即生育醇當量。
1 mg -TE =1 mg -Tocopherol
1 mg -TE =1 mg -Tocopherol
註3:NE
(Niacin Equivalent)即菸鹼素當量。
菸鹼素包括菸鹼酸及菸鹼醯胺,以菸鹼素當量表示之。
附表三
熱量及營養素得以零標示之條件
項目
|
得以「0」標示之條件
|
熱量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4大卡
也就每 100 克食品含有 1 克以下的碳水化合物或是大約 0.5 克以下的脂肪,可以標示為零熱量 |
蛋白質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也就是含量在 0.5%以下可以標示為零 |
脂肪
|
|
碳水化合物
|
|
鈉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5毫克
也就是含量在 0.005% 以下的可以標示為不含鈉....這應該很困難吧! |
飽和脂肪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1公克
這是千分之一的比例 |
反式脂肪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
或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
(例如植物油,比重 0.91)。大約是 0.3% 的比例之下可以標示為零反式脂肪。
|
糖
|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糖含量 0.5% 以下可以標為無糖 |
附表四
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1. 不宜過多 (例如鈉很重要,不可缺少,但是不可過多)
2. 多一些比較好
3. 中等
因此在設定標示誤差上,會有所不同。
項目
|
誤差允許範圍
|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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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值之80%~120%(食品型態屬膠囊錠狀者標示值之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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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
這類型,阿原歸類為不可過多,所以標示的誤差設定為不要超過120%,否則可以列為標示不實而開罰。
|
≤標示值之120%
|
胺基酸
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A、維生素D)
礦物質(不包括鈉)
膳食纖維
其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
這類型,阿原歸類為多一些比較好
|
≥標示值之80%
|
維生素A、維生素D
|
標示值之80%~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