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有關阿原記事本

阿原,江易原,記下一些事情跟朋友們分享,也留下自己學習與成長的紀錄。教學課程請見 "阿原小站" 還有阿原開放式課程阿原直播與教學影片阿原生活影片阿原創新顧問公司阿原科幻小說-NC1543、教師教學社團:開源軟體與教學應用
版權:除特別聲明外,本網站之照片及文字等,皆為版權沒有 (public domain, Creative Commons Zero),歡迎使用
*本站累積不少教學與食品安全資料,請善用左上角的網頁搜尋功能,或是網頁右方文章分類整理。

2017/08/28

20170915 電台訪談: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法規整理與阿原個人的看法

T 0 :江易原教授

主題: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消基會九月十五日媒體宣導節目資料
A警廣-黃士玶時間--08:45 ~09:00--黃士玶-
B教育-生活In Design--09:20~09:40-蕭曼屏-
C中廣---新聞網-----09:50--~10:00—李竺禪-
D消基會線上諮詢--11:05---11:35

-------------------------------

2015-05-15 衛福部公告

手搖杯飲料之標示草案說明


有關民眾臉書發表,茶飲、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會因品種、產地深焙等而不同,難以正確標示,應立即停止7/31起要咖啡、茶飲標示的不當政策乙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正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研擬調製飲料之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等標示事項草案。

二、 該草案僅就咖啡須標示咖啡因含量,且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各顏色代表一定區間之咖啡因含量(紅色代表咖啡因≧201毫克/杯,黃色代表咖啡因101-200毫克/杯,綠色代表咖啡因≦100毫克/杯),非以數值方式標示,應不致因原料、沖泡等因素致咖啡因含量變異而無法正確標示。

三、 食藥署 99年起即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輔導現煮咖啡業者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相關業者已執行多年。

四、 標示方式可採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擇一為之。

食藥署透過104年5月11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等業者說明該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公告,並將提供評論期。




2015-06-09

手搖杯飲料溯源標示說明

有關某食品業者對於7月底即將上路的手搖茶飲料原料產地標示政策,認為茶葉之溯源只能追查到港口國,施行上有困難乙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於104年6月5日預告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包括糖添加量、茶葉及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果蔬品名及添加茶菁之風味等標示規定。

二、 依據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皆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以寮國採集之茶葉為例,其原產地標示及申報皆應為寮國。倘進口查驗時,對填報的原產地有疑慮,可請業者檢附佐證資料,必要時,請駐外單位協助。依食安法,倘輸入申報不實最高可罰300萬;標示不實最高可罰400萬。

三、另在源頭管理機制上,食藥署除強化進口茶葉、玫瑰之逐批查驗措施等邊境管理機制,並於104年6月8日預告應辦理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制度之實施對象,將具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納入,以有效掌握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並預定自104年7月31日實施。

食藥署已透過104年5月11日、5月28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及標示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等業者說明該草案,並提供20天評論期,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公告,規劃自104年7月31日實施。


2015-07-20 衛福部公告

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檔案下載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公告掃描檔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問答集(修訂104.8.24)

全國法規資料庫: 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阿原抱怨:衛福部的網頁永久網址,大約兩年會變動一次,令人非常困擾。相對在全國法規資料就比較穩定。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阿原補充: 衛福部國健署在 2017-06-06 提出 《各項國人營養基準修訂草案》
建議每天攝取的糖,不要超過每天所需熱量的 10%。以一位成年人每天需要 2000 大卡的熱量來計算,來自糖 (不包括澱粉類的多醣),是 200 大卡,大約是 50 公克的糖。以飲料標示來看,很容易就超過,更別說也吃甜點等外加很多糖的食品。科學界認為,攝取過多的簡單糖,與慢性疾病有關聯。

除了有容器包裝的飲料 (如鋁箔包、鋁罐、鐵罐等) 有相關法規要求標示食品成份及營養標示,這法規要求要標示糖,就是希望讓消費者有知的權利,了解自己即將喝下的這杯手搖杯飲料,有多少糖。


五、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二) 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 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 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 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補充:衛福部建議國人每天攝取的咖啡因不要超過 300 毫克。但是每個人的體質與代謝能力不同,因此還是要是自己的情況喝適量的咖啡,若有心血管疾病等,先問請教醫生能喝多少咖啡。



(三) 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有關果蔬汁比例與標示名稱問題,主要參考的法規是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六、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問答集





Q12. 果蔬汁含量僅 5%者,不能標示為果蔬汁,應如何標示?

A12.以果蔬汁為品名者其果蔬汁含量須達 10%以上,果蔬汁含量為
0.1%至 9.9%者應標示為「○○果蔬飲料」
,未含果蔬汁者則應標
示為「○○風味飲料」


Q17.如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其罰責為何?

A17.本規定自 104 年 7 月 31 日起實施,故連鎖飲料速食便利商店之 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於 104 年 7 月 31 日起依規定標示,倘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如果是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








-----------------------
 「106年夏季飲冰品-現場調製飲料冰品販賣業」稽查抽驗結果

炎炎夏日、驕陽似火,來杯冰品或冷飲是民眾消暑方法之一,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保障民眾之飲食衛生安全,依循食安五環-「第三環加強查驗」政策,於106年5月至8月期間責成全國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06年夏季飲冰品稽查抽驗專案」,加強稽查現場調製飲料冰品販賣業並抽驗飲冰品及相關原料。本專案總計查核336家業者,其中查獲14家連鎖飲料店未符合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不合格率4.2%),另抽驗419件飲冰品及相關原料,其中10件抽驗結果未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2.4%)。

阿原很好奇,從名單看來,不確定全台灣這 336 家業者是如何挑選出來?

新聞稿附件、稽查業者名單0831.pdf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係規定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應以中文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飲料、咖啡原料原產地,以及咖啡飲料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並訂定茶飲料及果汁品名標示規範限制,其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供消費者選購參考。食藥署分析本次專案標示查核主要缺失為未標示咖啡原產地、咖啡因含量、茶葉原產地及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不符規定者均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未依前揭規定標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本專案抽驗品項涵蓋現場調製飲冰品所用之原料及成品,包括茶葉、咖啡豆檢驗農藥殘留、配料(粉圓、椰果等)檢驗防腐劑以及食用冰塊、冰品、茶飲料、咖啡飲料檢驗衛生標準,10件抽驗結果不符規定,係為違反飲料類及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為飲冰品之衛生指標,超過標準意謂飲冰品在製作過程中衛生狀況不佳,可能原因包括場所、設施及設備不潔、原材料儲存不當、水質管理不良、製備過程不當、人員衛生不良或盛裝容器不潔等,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衛生自主管理,保障民眾食用飲冰品之衛生安全,以免觸法。食品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之衛生標準,可依同法第48條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手搖飲料、現場調製冰品是台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小確幸,許多人一天總是要來上一杯解解生活上的渴,消消身體的暑,食藥署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夏季飲冰品」稽查及抽驗;而消費者於選購飲品時,亦可留意飲冰品調配場所作業衛生,包括從業人員作業習慣及調製飲品區環境衛生等細節,並於購買後儘快食用完畢或適當冰存儘速飲用,才能吃得安全又衛生。

相對另外的新聞

20170727自由時報
〈南部〉衛局稽查9家手搖杯店 31日報告出爐
根據消保會報告,台南十四家飲料店有九家不合格。衛生局表示,一收到通報就立即派員進行衛生稽查也帶回十八件檢體,抽驗品項皆是營養成分較高、微生物較易生長的含乳類飲料,礙於店家名聲,在檢驗尚未完成之前不便透露詳細名稱,結果將於卅一日出爐,檢測未過的店家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限期改正,複驗後仍不合格就開罰。
---過半數衛生不合格,可惜阿原在台南衛生局網頁找不到這訊息,不然我很想對照台南這 14 家跟衛福部 336家其中在台南的,是否有取樣上的不同。


--------------------------------------

此外,有個法規
飲料類衛生標準(96.07.05訂定)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
針對咖啡因、重金屬、微生物等標準加以規範,但是法規也提到:

"備註:即時調製且為方便外帶所為之暫時性包裝,非用以延長產品儲存期限者,不以「有容器或包裝者」之類別判定。 "

所以手搖杯不適用此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