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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不是食品法規導讀:酒之分類、添加物、標示保存期限 (酒類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不是衛福部)

這篇停在 2019-12-02,今天 2020-11-06 清倉公開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N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N

106.06.14 菸酒稅法
看到各類酒該繳的稅,想到之前長輩說的,某些民間企業的補藥酒,是乙類成藥,所以比公賣局 (菸酒公司的價格低)

103.12.31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105.12.27 酒類衛生標準
--甲醇、防腐劑、著色劑、二氧化硫

104.01.01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103.12.29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我想農委會可能有類似的資料或法規

102.12.04 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

095.11.16 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進行標示。


095.06.12 酒品標示產製批號之執行作業規範
094.07.20 增訂酒品應行標示事項


093.07.01 農民或原住民依菸酒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之酒類年產量數量限制
093.02.05 增定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應行標示事項
092.11.21 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規定
092.05.30 有關酒類產品,標示事項<酒精成分>暨<容量>之標示方式

092.04.30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產製私酒
091.12.27 以料理米酒去鹽純化為米酒出廠者應按米酒課稅
091.07.09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手工產製」及「自用」之認定標準


市售包裝酒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PDF)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
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
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