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食品領域的朋友在討論這議題,阿原分享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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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商品標示法 EN Commodity Labeling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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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
重點是 labeling
商標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N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EN
有關產品日期標示,其中
商品標示法:一般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特別法 (又稱專法)
這簡報雖然有年紀,但值得參考
商品標示法介紹 經濟部商業司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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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這部份跟食安法一致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法規名稱: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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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猜猜看,如果食品商品沒有標示製造日期,是否會被經濟部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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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大家:
有次阿原到某飯店輔導,看到料理米酒上標示的日期,居然是上個月, 這如何開缺失?
(提示:對廚師與食品家工業者來說,酒當然是食品,但,在主管機關上不是食藥署,不是農委會管理,這可以追溯到大正十年。)
提示:
提示: 菸酒產品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