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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如何查詢食品技師的報名資格

2011-11-30 貼出


本文預設的讀者以我們開南保營系的學生為主,因此用詞上像是對學生說話,請讀者見諒。

鄭重提醒:阿原整理的過程中可能出錯,而且法規可能會更新,強烈建議學生們自己從頭到尾查詢一次,報名前最好再確認一次法規是否有修正。


本系主要輔導的證照包括
1. 營養師 (考選部)
2. 食品技師 (考選部)
3. 丙廚 (勞委會)
4. 其他

之前寫了一篇 如何查詢營養師報名的資格--考選部網站
(當然下次可能會寫如何查詢報名丙廚的報名資格)


然而報名資格有設定學生在學時的所修的課程,因此阿原分享查詢報名資格的查詢方式。



先上網找考選部






























{藍色字是阿原加註的說明,其他顏色的字是考選部法規的原文,阿原改顏色是強調重點}

[深綠色字,適合保營系第一屆學生]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科學、食品科技、食品技術、食品工業、食品加工、食品衛生、食品營養、食品製造、食品工程、農業化學系農產製造組、水產食品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修習食品加工學或食品加工學實驗或食品加工學實習、農產製造學、食品化學、食品分析或食品分析實驗或食品分析實習、營養化學、食品冷凍學、食品工程學、營養學、食品微生物學或食品微生物學實驗或食品微生物學實習、食品生物化學、食品品質管制、乳品加工、肉品加工學、穀類加工、食品乾燥學、食品儀器分析、食品衛生學、生物化學、食品包裝學、儀器分析、乳品學、水產加工、榖類化學及加工、肉類學、烘焙學、蔬果加工、
食品添加物、食品脫水學、食品機械、食品管理學、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科學概論、食品工廠管理等 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應考資格如下: [★★根據計算,民國 102 年,應該是保營系第二屆及之後的畢業生]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
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有證明文件者: [已經設定四個科目是報名食品技師必要的科目,下方將以紅色字呈現]


(一)食品化學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化學、食品生物化學、生物化學、食品添加
物。[這領域食化為必要,系上的食化是選修三學分] [此外部份醫院也將食品化學列為營養師實習前的必要科目,詳見系辦醫院公文] [此外生化學是系上必修,食品添加物是選修]


(二)食品分析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儀器分析 [這領域食品分析是必要,系上的食品分析是選修三學分]


(三)食品微生物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生物技術、發酵學、應用微生物學。[這領域食品微生物為必要,系上的食品微生物是選修三學分] [此外部份醫院也將食品微生物列為營養師實習前的必要科目,詳見系辦公文]

(四)食品加工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農產製造學、乳品加工學、肉品加工學、水產加工學、榖類加工學、蔬果加工學、烘焙學。[這領域食品加工為必要,系上的食品加工是選修三學分] [觀光系有開烘焙學]

(五)食品衛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品質管制、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工廠管理、食品衛生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食品衛生安全法規是系上必修兩學分] [食品工廠管理是系上選修]

(六)食品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冷凍學、食品工程學、食品乾燥學、食品脫水學、食品機械、生物統計、食品單元操作。[建議修生物統計]

(七)食品營養:包括營養化學、營養學、食物學原理、營養生化學。[營養學,食物學原理,營養生化學等,皆為系上必修課,因此這領域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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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原總結,七個領域中,
1. 前四個沒得選,因為是指定必要的科目。
2. 第五個領域有科是系上的必修,但是鼓勵大家儘量選食品工廠管理,因為是考試科目之一。
3. 第六個領域,建議選生物統計,不但符合報名資格,有了生物統計的觀念,對於未來升學或就業都有幫助。
4. 第七個領域,完全不用擔心

結論:只要修前四個領域的必要課程,以及生物統計,配合系上的必修課就可以取得報名資格。但是想要考上食品技師,自己還是要多努力。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
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
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考試科目有六科]
一、食品化學
二、食品分析與檢驗
三、食品微生物學
四、食品加工學
五、食品衛生安全與法規
六、食品工廠管理

[阿原在食品微生物的課程中,隨著課程的進度,簡介國家考試相關的考題,目的是協助學生提早熟悉題型,輔導考照]

[阿原常說,考試引導教學是不對的,但是考試規則是考選部訂的,不是阿原訂的。雖然課程表面上是教學及輔導考照,但是真正該刺激,啟發大學生去思考的部份,只能利用上課的部份時間以閒談的方式夾帶過關。

[以阿原的角度來看,有教科書,有考古題,學生就可以自動自發去讀書 (包括考證照及考研究所),老師的角色反而是次要。反倒是台灣教育最欠缺對學生的思想啟發與刺激思考,也是阿原最想最做的,真的只能慢慢的,低調的進行]












2011/10/30

如何查詢營養師報名的資格--考選部網站

2011-10-30 18:22 貼出


常有學生問我有關考營養師的報考資格,我都建議到考選部的網站找資料。

小心提醒:法規可能會有修正,在此建議的方法或是提供的網頁聯結只是當作參考,請讀者們務自行查詢最新的訊息。







{補充 2011-11-30 完成另一篇文章 如何查詢食品技師的報名資格}




現在阿原簡單示範一下

1. 先到  考選部 (可以使用搜尋引擎)  

2. 左邊的選單看到「應考專區」,選擇「應考資格查詢」








下方考試資格請見此聯結 (藍字部份是阿原加註的說明) 




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
考試等級 高考(專技)
類科別 營養師
學歷資格 專科
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
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7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3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特殊限制條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標準

營養師之實習,分下列三階段:
第一階段:九十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七科二十學分者,以下同)適用。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第二階段:九十一學年度至九十三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場所,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臨床營養、社區營養三項之一,達三學分或一六二小時。

第三階段:九十四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分/時數、學習活動、實習場所(條件)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這適用目前多數學生]
一、 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
實習項目 學分數/時數 學習活動
基礎 1學分64小時 見習營養師 [基礎 1 學分在學校進行,剩下 6 學分在醫院進行]
膳食管理2學分128小時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臨床營養 3學分192小時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社區營養 1學分64小時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二、實習場所的條件
(一)醫院:能提供三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或地區以上醫院(應經評鑑合格)。聘有餐飲技術士二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二)學校:每餐供餐五百人以上,每週供餐四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聘有餐飲技術士一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三)工廠:每餐供餐二千人以上,每週供餐五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且經
CAS/GMP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HACCP制度認可,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聘有餐飲技術士三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四)機關團體: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所),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三、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二年以上;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四年以上。其與實習生之比(即師生比)應為1:5。 




請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類別 高等、普通考試法規
日期 98/9/23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內容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10993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4月二1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6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8000750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營養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 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 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三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實習認定標準如附件。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考試科目,要注意]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營養師類科及格,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八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九 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十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二 條 (刪除)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十四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六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相關檔案 實習證明書
實習認定標準



2011 年的兩次營養師考試

第一次在 2011 02/20, 21 (文件下載,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自民國99年11月5日起至11月16日下午5時止。)


第二次在 2011 07/20, 21 (文件下載,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自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4月26日下午5時止。)

[報名時間只有十多天,一定要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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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營養師考試的錄取率


在「考試統計」中選擇「各類考試統計」,按下 enter,在搜尋欄輸入「營養師」



目前可以看到 2011 年兩次的結果,可以下載 PDF 或是 Excel 檔


第一次考試,到考 943 人,錄取 86 人 (9.12%)
第二次考試,到考 1610 人,錄取 273 人 (16.96%),

{各位拼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