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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A 您好,最近貴單位公告新版 GHP 之勘誤表,
檢送「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三十三條附表四及第三十六條附表六勘誤表 | 2015-06-16 |
然而有個地方,小弟有疑問,
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3 條 餐飲業應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施行殺菌:
四、氯液殺菌:餐具等,以氯液總有效氯百萬分之二百以 "下",浸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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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法規是不得少於 200 ppm。就科學常識判定,有效餘氯會隨者時間自然減少,更會與被消毒的對象所消耗,因此新的法規訂 200 ppm 以 "下",似乎不合常理。可否協助確認?
敬祝 愉快
阿原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