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2 補充搜尋到自己七年前的文章:台灣學術網路,不能從事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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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 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 發布/函頒 ) |
九、 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 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第 63 次會議
會議紀錄 時間:102 年 10 月 15 日(二)下午 2 時至下午 4 時
案由二、有關校園應用服務涉及營利之態樣及處理程序,提請討論。
決議:
(一)依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之規定,不得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校園各類應用服務平臺(如:社群網站、BBS)主要是訊息交換,若涉及商業或有營利行為之疑義時,請平臺管理者善盡管理之責,並尊重校方依其相關管理規範對該應用服務平臺所採取之處理措施。
(三)對相關應用服務平臺如具有產學合作之可行性,建請校方可依產學合作機制研議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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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知道阿原有在進行網路及影片課程,長官 "鼓勵" 阿原把教學資料上傳到學校的系統。於是某天到學校某單位,請教職員相關事宜,其中,要老師簽名,表示知道這些材料不能進行商業用途,我就帶著質問的語氣,這些是我放棄著作權的東西,為何不能讓別人進行商業用途?
職員回答:因為台灣學術網路,不能有商業行為!
阿原才發現自己搞錯方向,以為自己放棄著作權,沒想到是這樣的規定。
批判教育部:
學術網路不能進行商業用途,這法規有其立意,畢竟公司網站是流量算錢的,學術歸學術,商業歸商業,可以體諒,但是,現在這麼競爭的情況下,是否還維持這樣? 我猜是被罵爆,才出現上面把產學合作的情況授權給各學校處理。
老師自救:
不要說老師,教育部以為學生是笨蛋嗎? 老師學生都很精明,現在免費的網路服務一堆,有誰會把網站架在學術網路之內? 像技職學校或一般大學,強調就業,以阿原來說,就教學生用 Google blogger 架設虛擬公司的網頁,當作是課程作業之一,自從知道學術網路不得進行商業用途,抽了一口氣,心想,還好,我用 google 跟 FB,沒有教學生使用學術網路,不然學生真的要開小公司,遇到學術網路不得進行商業用途,就 GG 了。
相對起來,美國很多政府單位,就把影片放到 Youtube,自己省了管理的時間,但是在台灣,很多大學都還要自己弄一套 (都是跟商業公司簽合約),若是在學術網路之內,就是綁手綁腳。
勸老師們:離開學術網路,您的數位教學就領先他人一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