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問是非黑白,不問統獨藍綠
這是彭老師在 5 月的文章,現在看起來,尤其是兩週後的現在,就會知道誰將會帶領大家下一個四年的領導人。彭老師說的很有道理,我們還有多少時間被政客逼迫選擇他們預設的二分法議題,而不是體會到我們都在同一船上,面臨的問題絕對比政客預設的還要嚴重。
OK 還有六分鐘就進入 2012 年,祝大家新的一年心想事成,萬事如意
內容不錯,價格合理的三明治 |
早餐店旁是間廟。當時是上午傳統菜市場的工作時間 |
除了一雙手,還需要筷子,鉗子,還有 24# 的白鐵線 (編號越大,線越細,我最細只能買到 24#) |
剪下適當的長度 |
把彎曲的白鐵線弄直 |
在末端約 1 cm 處折彎 |
我用不銹鋼筷子協助折成環 |
考試種類 |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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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名稱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 |
考試等級 | 高考(專技) |
類科別 | 營養師 |
學歷資格 | 專科 |
應考資格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 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7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3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
特殊限制條件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標準 營養師之實習,分下列三階段: 第一階段:九十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七科二十學分者,以下同)適用。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第二階段:九十一學年度至九十三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場所,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臨床營養、社區營養三項之一,達三學分或一六二小時。 第三階段:九十四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分/時數、學習活動、實習場所(條件)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這適用目前多數學生] 一、 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 實習項目 學分數/時數 學習活動 基礎 1學分64小時 見習營養師 [基礎 1 學分在學校進行,剩下 6 學分在醫院進行] 膳食管理2學分128小時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臨床營養 3學分192小時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社區營養 1學分64小時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二、實習場所的條件 (一)醫院:能提供三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或地區以上醫院(應經評鑑合格)。聘有餐飲技術士二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二)學校:每餐供餐五百人以上,每週供餐四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聘有餐飲技術士一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三)工廠:每餐供餐二千人以上,每週供餐五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且經 CAS/GMP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HACCP制度認可,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聘有餐飲技術士三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四)機關團體: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所),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 三、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二年以上;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四年以上。其與實習生之比(即師生比)應為1:5。 |
類別 | 高等、普通考試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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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98/9/23 |
法規名稱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
內容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10993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4月二1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6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8000750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營養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 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 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三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實習認定標準如附件。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考試科目,要注意]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營養師類科及格,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八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九 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十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二 條 (刪除)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十四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六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
相關檔案 | 實習證明書 實習認定標準 |
阿原的髮型,在美國,都是老婆剪的 |
回台灣之後,才知道這種舉動叫作開箱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