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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酒類相關法規

推測,台灣學日本,酒類管理放在財政


在美國, 27 CFR Alcohol, Tobacco Products and Firearms

(包括酒稅,生產、販售、標示等)


 ----------法律--------------------

 

 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N

  第 4 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
本法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製酒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為限。
產製或進口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
有關未變性酒精之販賣登記、購買用途證明、變性、變性劑添加、進銷存量陳報、倉儲地點及其他有關產製、進口、販賣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第 25 條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第 26 條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第 27 條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稅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EN 

三、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其分類如下:

 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法令----------------------------

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N 

 

 未變性精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EN

 --例如消毒用

 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盛裝容器衛生標準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EN

 

 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 )

 

  類標示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 )EN

 

劣菸劣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 

 

  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N

 

  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

 

 農民或原住民製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之原住民。
第 3 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其製酒場所以一處為限,且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前項酒製造業者,申請製造酒類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並以該農產原料所能產製之酒類為限,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
 

 進口類查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