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 網站,台北市衛生局 一般食品標示規範台北.pdf
9
中文版 英文版
2015-05-29
2015-11-26
816
訂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不到)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散裝食品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定之食品。
三、具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
四、未具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 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下列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所以鴨肉、鵝肉、兔肉、火雞肉不用標原產地)
五、所有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國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前項所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不包含牛乳及牛脂,其內容物僅含有單一生牛肉或生牛可食部位者,得擇一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第五條已經更新
五、所有 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以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地(國)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前項應標示之原料,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六、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可用文字說明及 QR code 前項以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
--------------------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問答集 109. 8 .28 公布 / 109.10. 14 修訂
Q1 . 何謂散裝食品? A: 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散裝食品係指陳列販賣時 無包裝,或有包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不具啟封辨識性 、 非密封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非以擴大銷售範圍 。
Q 2. 「食品原產地標示」和「食品原料原產地標示」有什麼不 同? A : 「食品原產地標示」係規範應標示產 製成 最終 產 品 的國家 ( 區 ) 為 其原產地(國) ;而「食品原料原產地標示」係規範應 標示食品中所含特定原料其來源之原產地(國) 。例如:臺灣 加工製造之豬肉鬆產品,如其豬肉原料來自澳洲,則須標示 該食品「原產地 ( 國 ) :臺灣」與「豬肉原產地 ( 國 ) :澳洲」 。
Q 3 .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規範對象及產品各為何?需標示 事項為何? A: 新版的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依 食品販賣業者的營業規模規 範標示事項: 1. 具公司登記 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 但 現場烘焙 ( 烤 ) 及現場調理即食 食品,除應標示 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 原料原產地(國) 之外,其餘標示 不在此限。 2. 未具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 ( 即所有的食品 販賣業者 ) 販售 散裝的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 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 豆、蕎麥、薏苡 ( 仁 ) 、藜麥、芝麻 ( 胡麻 ) 、小米、大蒜、 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 20 項農畜禽產品 , 應標示原產地 ( 國 ) ; 另如販售含有牛肉、 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之加工食品,仍應依規定 標示其原料原產地。
Q 4 . 販售 以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 裝食品 ,應標示哪些事項? A : 1. 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如連鎖超市、大賣 場,除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 ,並應標示所含牛 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以 豬肉乾為例,標示如「品名 : 豬肉乾、原產地 : 台灣、豬 肉原料原產地 : 澳洲」 。 2. 非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如風景區攤商、市場攤販, 除應標示「原產地(國) 」外,並應標示所含牛肉、牛可 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以豬肉乾為 例,標示如「原產地 : 台灣、豬肉原料原產地 : 澳洲」 。
Q 5 . 各式餐飲業, 如 餐廳、自助餐、早餐店、小吃店、速食 店、美食街等,所調理製備供應之各式冷、熱餐飲食 品,需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嗎? A: 1. 本規定係規範散裝食品應標示事項。餐廳、自助餐、小吃 店、速食店、美食街等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現場調理 製備供應之各式餐飲食品,如各式餐點、排餐、簡餐、炸 雞、薯條、飲料等,應依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相關規定辦 理標示,如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 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 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等。
2. 販售之食品如果含有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 位者,應依「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 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或 「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 食品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辦理標示。
Q 6 . 咖啡、茶飲連鎖業者供應的蛋糕是散裝食品標示規範對象 嗎? A : 咖啡、茶飲連鎖業者屬直接供食飲食場所, 其供應的蛋糕 非屬散裝食品 ,惟其如屬連鎖飲料業者其供應之現場調製 飲料應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 示規定」辦理標示。
Q 7 . 便利商店、超市、賣場、量販店、夜市等販售現場調理或 持續加熱之即食食品,屬散裝食品嗎? A: 1. 便利商店、超市、賣場、量販店、夜市等販售 於現場調理 或持續加熱的即食食品如熱狗、包子、地瓜、滷味、茶葉 蛋、關東煮等 ,其應依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相關規定辦理 標示。 2. 另 如販售冷藏冷凍食品雖現場提供復熱, 非 現場調理的食 品, 則應依該產品之包裝態樣 依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標示 規定辦理 。
Q 8 . 麵包、糕餅店、 觀光工廠或飯店附設之烘焙坊所賣的麵 包、蛋糕、 甜點 等應如何標示? A : 1. 前店後廠 現場烘焙的食品,倘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 售情形者 ,則應依產品之包裝態樣 依相關規定標示之(表示,原先設定是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就依照原先的設定)。 (反面看:若只有單店面,就不需要) 2. 惟現場烘焙的食品,如含有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 可食部位者,其標示之字體大小應符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牛肉、牛可食部位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豬肉、豬可食部位 者之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
Q 9 . 無固定攤位者 販售散裝食品,是本 規定的規範對象嗎?實 施日期與標示內容為何? A : 1. 無固定攤位者 倘販售散裝的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 黃豆、蕎麥、薏苡 ( 仁 ) 、藜麥、芝麻 ( 胡麻 ) 、小米、大 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 等 20 項農畜禽產品,應依規定標示原產地 ( 國 ) 。 2. 另如販售含有 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之加 工食品,仍應依規定標示其原料原產地。
學理上是這樣,但,實作上,很難執行/取締。
Q 10 . 在風景區以小貨車販售自家種植的生鮮 花生 的農友 ,須 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嗎 ? A : 是的。 販售本規定所定的 20 項農畜禽散裝食品之食品販售 業者,為 「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 規範對象 。故在風景區 以 小貨車或路邊或傳統市場等 販售自家種植 生鮮、冷凍、冷 藏的 花生等 的農友, 屬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 者, 亦應依規定標示其產品的原產地 ( 國 ) 。
Q1 1 . 販售多樣散裝食品,且來自不同國家,需逐項標示其產 地嗎? A :
1. 販售之散裝食品 如僅單一國家,可以標示「本店產品產地 : OO」 或「本店產品皆來自 : OO ( 國名 ) 」 ,產 品 倘 分屬不 同國家,得以分區方式進行標示 ,例如:「本區產地為美 國」 、 「本區產地為台灣」等, 或清單方式標示,如 「 黃豆 產地 : 美國、 花生 產地 : 加拿大,其他產品為國產」 , 無須針 對各別產品逐一標示 。2 . 分區或單一產地標示 方法 , 得以卡片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 式,採懸掛、立 ( 插 ) 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 式,擇一為之。
Q1 2 . 國產的產品原產地可以標示其生產的縣市嗎? A : 可以。標示如「國產」 、 「台灣」 、 「苗栗」或製造商地址已 足以表達其原產地資訊者 不需重複標示 。
Q1 3 . 販售 標示有 農委會 相關標章或 QR CODE 之 產品 ,是否可 視為以標示原產地為台灣? A: 1. 產品如標示 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 「台灣豬識別標 章」 、 「台灣優良農產品」 、 「產銷履歷」及「生產追溯 QR CODE 」等認驗證標章者,倘確實為台灣產製 , 且符合該標 章標示、使用及管理規範者, 其原產地得免重複標示。 2. 另含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倘僅含 有台灣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者,亦得免 重複標示其原料原產地,惟食品業者有責任確認所販售產 品標示的正確性。
Q1 4 . 末 端的食品販賣業者, 應檢具那些資料作為 產地標示的 佐證 ?
A : 業者可保留與上游廠商之 進貨單、交易憑證 、輸入產品的 進口報單或其他足以證明產品原產地資訊 之 資料 作為佐 證 。
Q1 5 . 散裝食品之標示如不符合規定,其罰則為何? A : 1. 如未依規定者,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 處 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2. 如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 處以新 台幣 4 萬至 400 萬元罰鍰。
Q1 6 .102 年 7 月 23 日修訂的散裝食品 規定 問答 集 (Q&A) 之內 容是否 仍 適用? A : 1. 不適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已於 109 年 8 月 28 日公告及 9 月 17 日公告 修正第 5 點 ,規範對象擴大至所有的食品販 賣業者 及增訂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之標示 , 102 年 7 月 23 日修訂的散裝食品規定問答集之內容已不適 用, 110 年 1 月 1 日起 應以本問答集為準。 2. 另有關散裝食品含有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 位原料之標示,請另參考「牛肉及牛可食部原料之原產地 標示」 問答集及 「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標示規定 」 問答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