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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4

食品法規導讀: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20180821 公告,20200701 生效)





 阿原提醒,衛福部幾年就會換網址,若下列網址失效,請自行到衛福部網站搜尋

食藥署公告
20180821 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20180821 公告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20171211  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20171211 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食藥署新聞
20180821 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
20180522 第二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英文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第二次預告
20171211 預告規定11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草案
20150617 食品過敏原標示7月1日即將上路
20140317  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相關業者應於104年7月1日起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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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說明
20180821 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
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另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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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1. 原公告的網頁,沒有法規全文可以下載
2.  阿原在衛福部法規網站找不到法規全文
3.  阿原在 食品法規查詢 -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也查不到這次的法規 (已經公告一個月多,在這網站的食品過敏原標示法規還停上一次)

4. 謝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109年7月1日生效


主  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 甲殼類及其製品
() 芒果及其製品。
() 花生及其製品。
()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 蛋及其製品。
() 堅果類及其製品。
() 芝麻及其製品。
()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 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三、前點醒語資訊,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 「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 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阿原提醒:
大家會經查注意到,國外會有吃到過敏原致死的新聞,阿原要提醒,不要說國外是零星發生,就國內,每年車禍 A1 死亡的人數 (車禍發生後 24 小時內死亡的事故統計)
 BBB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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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3.13 發布
103.10.14 修正發布
107.08.21 修正發布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除「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所定含有甲殼
類、芒果、花生、芝麻、牛奶與羊奶、蛋、堅果類、含麩質之穀物、大豆、
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等十一項
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及其製品,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
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外,如含有下列內容物、食品添加
物者,建議亦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一)頭足類及其製品:包含烏賊(花枝)
、鎖管(小卷、透抽)
、章魚、魷魚等,
其製品包含章魚燒、魷魚絲等。
(二)螺貝類及其製品:包含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等,
其製品包含干貝醬、干貝糖、螺類 XO 醬等。
(三)種子類及其製品:包含葵花籽、瓜子等,惟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
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四)奇異果及其製品:包含奇異果醬、奇異果乾等。
二、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如食品生產製程中
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
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
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其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
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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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21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 107年8月21日公布107年9月21日修訂)



 


Q1.食品過敏標示規定有含量之規範嗎?


A1: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食品過敏標示規定」所列的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不論含量多寡,皆應依規定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Q2.餐廳菜單及散裝產品,須依規定標示過敏原嗎?


A2: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非規範對象,惟業者得自主揭露標示食品相關資訊。
Q3.產品含有花生等過敏原,銷售及使用對象為食品製造商,而非一般消費者, 是否仍需於外包裝標示過敏原?


A3:產品倘僅銷售予食品製造業者(B to B)得免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惟應提供相關資訊予下游廠商。



Q4.商品標示中內容物如已展開過敏原成分,考量標籤面積容納字數有限,是否可不需再額外標示警語?


A4:1.不可以。產品倘含有「食品過敏標示規定」所列之致過敏性內容物,皆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或於品名載明「○○」。


2.以品名載明者,其所含之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Q5.過敏原資訊有規範字體大小嗎?


A5:食品過敏原資訊標示之字體大小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但外包裝或容器之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者,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2毫米。



Q6. 過敏原資訊之標示,應以食材名稱做標示?或是類別做標示?


A6:1.過敏原醒語標示,得以「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或於品名載明「○○」。


2.前揭醒語標示為「本產品含有○○(原料名稱)」如含有腰果、小麥、牛奶、二氧化硫、鮭魚;或「本產品含有○○類(過敏原類別)」如堅果類、麩質穀物、奶類、魚類、亞硫酸鹽類,皆符合規定。


Q7.品名已有過敏原的資訊,是否適用品名載明這種標示方式? A7:產品的品名倘已將含有的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全數載明,得適用品名載明的標示方式,例如產品含有花生及牛奶2項致生過敏內容物,品名標示為「花生牛奶冰」;倘品名為「花生冰」,其僅載明1項致生過敏內容物,則仍應以「本產品含有花生、牛奶」、「本產品含有花生、牛奶,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字樣方式標示之。



Q8.本規定所指甲殼類為何?


A8:依科學分類歸屬甲殼綱者為本規定所指之「甲殼類」。

Q9.貝類(文蛤、海瓜子等)、軟體動物(烏賊、花枝等)是歸屬甲殼類或魚類?


A9:1.不是。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海瓜子、鮑魚等為螺貝類;烏賊(花枝)、鎖管(小卷、透抽)、章魚、魷魚等為頭足類。


2.螺貝類及頭足類非「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致過敏性內容物,惟得依「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自願標示過敏原資訊。

Q10.芝麻油、花生油是否需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作標示嗎?


A10:1.芝麻油、花生油分別為芝麻製品、花生製品,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


2.惟芝麻油倘經高度精煉(脫膠、脫酸、脫色、脫臭)製得,得免標示,惟業者應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3.另參考加拿大規範,花生油不論精煉或非精煉皆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Q11.產品使用之複合香料中,含由奶油萃取之香氣成分(如香料:奶油酯、奶油酸等),是否屬含「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之產品,應標示過敏原嗎?


A11:奶油萃取之香氣成分,倘係由牛奶來源取製得之原料,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如:「本產品含有奶油酯、奶油酸(牛奶來源)」或「本產品含有香料(牛奶來源)」或等同意義字樣。

Q12.蛋及其製品限定來自於禽類蛋嗎?魚蛋、蝦卵亦屬之嗎?如何標示?


A12:1.本規定所指「蛋及其製品」,指來自禽類蛋,標示如本產品含有蛋或加註禽類名稱如雞蛋或鴨蛋。


2.蝦卵歸屬甲殼類,魚蛋歸屬魚類,應標示如「本產品含有蝦卵或甲殼類」、


「本產品含有鮭魚卵或魚類」。

Q13.「堅果類」所指為何?


A13:堅果類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椰子、乳木果等,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堅果類者,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Q14.椰子油、乳木果油是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規範範圍嗎?


A14: 1.乳木果及椰子國際上歸屬堅果類,椰子油、乳木果油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


2.惟椰子油、乳木果油倘經高度精煉(脫膠、脫酸、脫色、脫臭)製得,得免標示,惟業者應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Q15.「含麩質穀物及其製品」所指為何?過敏原資訊可以標示「含麵筋蛋白」嗎?


A15:1.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含麩質之穀物,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2.前開過敏原資訊標示「含麩質穀物」或「含麵筋蛋白」皆屬適法。

Q16.產品含有麥芽糊精,是過敏原醒語資訊之含麩質穀物類製品嗎?


A16: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含麩質穀物及其製品應標示過敏原資訊,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案內之麥芽糊精得免標示過敏原資訊。

Q17.產品中含有以大麥製得的酒,需標示含麩質穀物之過敏原資訊嗎?


A17:不需要。由穀類製得的酒類非食品過敏原標示規範之應標示事項,得免過敏原標示。



Q18.產品中若含有黑豆和蕎麥,屬於哪一類的過敏原製品該如何標示?


A18:1.黑豆屬大豆,應依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含有黑豆」、「本產品含有黑豆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標示「本產品含有大豆類、」、「本產品含有大豆類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2.蕎麥屬「蓼科」,非屬含麩質穀物,非本規定規範之致過敏性內容物,得不須標示過敏原資訊。

Q19.大豆製品那些可免過敏原標示?


A19:1.由大豆取製得的產品,如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纖維等,大豆製品如豆腐、豆乾、豆包、豆漿、豆乳、腐皮、醬油、味噌、納豆、大豆粉及大豆製得之素肉產品等需標示過敏原資訊。


2.由大豆經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得免標示過敏原資訊。



Q20.產品中添加魚油,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的是「魚類及其製品」,無直接添加消費者所認知的魚(肉),是否可直接標示"本產品含魚油"?


A20:1.魚油為魚類製品,產品倘使用魚油作為原料之一,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如標示為:「本產品含魚油」或「本產品含魚類」,皆符合規定。


2.惟添加之魚油倘經高度精煉(脫膠、脫酸、脫色、脫臭),得免標示,惟業者應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Q21.魚類取得的明膠可免過敏原標示嗎?


A21:不可以。魚類製取的明膠屬魚類製品,故不論含量多寡皆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但由魚類取得的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方得免過敏原標示。



Q22.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2點第11款所指二氧化硫殘留量如添加值小於每公斤10毫克是否可以不用標示?


A22:本規定係規範產品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為每公斤十毫克以上者(≧10mg/kg),應標示過敏原資訊,倘終產品中之二氧化硫殘留量未達每公斤十毫克(<10mg/kg),則不須標示。案內所詢倘添加值小


於每公斤十毫克且確認終產品中之二氧化硫殘留量未達每公斤十毫克


(<10mg/kg),則不須標示。



Q23.產品中含有偏亞硫酸氫鈉或亞硫酸氫鈉之成分,該兩種成分是否皆屬於亞硫酸鹽類之類別,應標示過敏原資訊嗎?


A23:偏亞硫酸氫鈉或亞硫酸氫鈉屬亞硫酸鹽類,倘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為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可標示為「本產品含有亞硫酸鹽類」或「本產品含有偏亞硫酸氫鈉」或「本產品含有二氧化硫」。



Q24.本規定規範對象包括國外進口的食品嗎?進口產品實施日期以輸入日期或其實際產製日期為準?


A24:於國內販售之食品,不論國產或輸入之產品皆應依規定辦理標示,且不論國產或輸入皆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即109年7月1日產製的食品應依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過敏原資訊。

Q25.食品未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是否會有罰則?


A25:包裝食品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辦理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


28條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Q26.產品如共用廠房可能有致敏性物質非故意摻入,須標示過敏原嗎?如何標示?
A26: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並應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惟如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Q27.產品中含有葵花籽或奇異果等食品過敏原建議標示事項,須標示過敏原嗎?

A27:屬「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之致過敏品項,業者得自願性標示
過敏原醒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