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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電台訪問:溯源履歷、產銷履歷:消費者可以這樣來認識



消基會十ㄧ月十三日媒體宣導節目資料
A警廣---陳昱豪時間--08:45~09:00--陳昱豪
B台廣--關心您的健康--09:15~09:30--陳淑芬
C消基會線上諮詢-----10:05~10:25---林雅慧
(採用 youtube 直播)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YouTube


D漢聲---漢聲短評----11:00~12:00---張忠恕

E教育---左岸咖啡館---14:00~14:30---林文玲



訪問摘要 (消基會提供)
政府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宣稱可達成消費者權利保障、永續農業環境維護、農產品行銷、食品風險管理等多重政策目的!

食品供應鏈複雜也同時存在風險,如何把風險降到最低,透過溯源履歷、產銷履歷,就 OK? 溯源履歷、產銷履歷究竟是啥?業者宣稱透過 QR code 專屬網頁的基本資料,就可同時追溯製程?有經第三方公正單位驗證?民眾有法確認其真實性?呼籲、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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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的認證 (accreditation) 與驗證 (certification),有何不同

2019-09-19 搞清楚 "認證" 與 "驗證",從轉貼:FDA Announces New Certification Body Institute of Global Certification Co., Ltd. under Third-Party Program




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產銷履歷驗證 (2011-03-13)

目前已評鑑通過 13 家產銷履歷驗證機構,經該等驗證通過農產品經營業者達1,671件,生產140種產銷履歷農糧、畜禽、水產品。

或是到 TAF 網頁
 產品驗證機構認可名錄
 在 2019-11 查到有 15 家通過認證的機構,可以幫農民進行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也可以查到,通過 TAF 認證,可以幫業者驗證有機農產品或有機家工品的機構,有 16 家)




公告日期: 2019/04/09    產品驗證機構 認證業務包含: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係指一般性產品如電機電子產品)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
    台灣優良食品 (TQF) 驗證機構認證
    全球良好農業規範 (GLOBAL  G.A.P) 驗證機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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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原跟修車廠老闆的對話:
老闆:你在教食品衛生,我請教一下,現在很多食品是不是要檢驗過才安全?
阿原:以檢驗來說,非常複雜,包括多數消費者不易理解的細節,例如取樣數量比例,取樣方法,檢驗方法 (公告法、快速法),簡單來說,這些你都清楚,才知道產品宣稱的情況。不然,光是取樣方法與取樣比例,基本上不會有人公開這些資訊,所以多數消費者聽到的,以為是品管品保,其實是行銷名詞。

阿原:  因為網路上會聽到,不肖修車廠用二手零件、次級品,或是根本沒有換機油,卻騙車主有進行保養。   我來這裡做保養,然後我開到另一家修車廠,請他們幫我檢查,剛剛前一家是否有幫我換機油跟濾心?請他們鑑定,幫我換的輪胎是否如口頭所說的好牌子,還是三流品牌? 如果來修車的都這樣做,你會不會生氣? 

老闆:當然會,我是有實力,有職業道德的

阿原:我當然知道老闆的實力與態度。我們食品食物,也是這樣,過去十多年的食安事件,就是不肖商人玩爛的,變成政府受到輿論壓力,加上民眾要求,變成一切看檢驗。但是,我到現在,沒有看到有完整公開取樣比例,取樣方法,檢驗方法,有沒有通過 ISO 17025

阿原:所以,檢驗是短時間內遏止不肖商人,或是意外被汙染的食品,但是,檢驗要花成本,要花時間,這不是根本解決的方法。長期來說,建立信任,修正民族性,提升國民修養,才是根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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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頁


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 (農委會)
文章提到:
陳吉仲說明,在生產端的部分,會補貼農友2/3驗證費用及驗證所需硬體費用1/2、通過者可獲得每年1萬5千元環境獎勵金,還有供應批發市場的產銷履歷子母包裝費用;銷售端則已在臺北市、新北市(三重、板橋)、臺中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6個批發市場設置「產銷履歷 有機 蔬果專區」,區隔產銷履歷等標章產品及一般產品,目前臺北農產公司已將「產銷履歷 有機 蔬果專區」列為優先拍賣的品項,期待提升拍賣價格,也增加零售通路中的產銷履歷及有機產品能見度。


2016/07/23, 「生產追溯不等於產銷履歷」,農民、消費者分得清楚嗎?



吉園圃退場相關訊息

吉園圃退場 - 農傳媒
文章提到:


吉園圃6月15日正式退場,農委會推產銷履歷標章,參與驗證可補助,果菜批發市場專區優先拍賣

文章提到
陳指出,「CAS有機農產品標章」、「CAS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和「產銷履歷認證標章」的驗證制度較完整,而「吉園圃標章」由農委會進行認證,缺乏公正第三方驗證把關,使消費者對其信任度較低,「產銷履歷農產經過14家公司驗證和政府認證,更能確保農產品質。」希望透過吉園圃標章的退場和升級,提升國內農產的食安把關層級。




全國法規資料庫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以下簡稱
TGAP):指農產品之產製過程,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化作業
流程及模式進行生產(含初級加工及屠宰)作業,有效排除風險因素
,降低環境負荷,以確保農產品安全與品質之作業規範。
二、批次:指農產品經營業者為區隔實施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特性、產出時
間、來源、生產階段、加工階段及流通階段,分別編定號碼以供識別。
三、產銷履歷追溯碼(以下簡稱追溯碼):指用以辨別不同批次產銷履歷
農產品之代碼。
四、個別驗證:指由單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
驗證。
五、集團驗證:指由多數農產品經營業者為成員組成集團,向驗證機構申
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集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負責業務之規劃及控制或管理功能之總部,所有成員均應與該
總部有法律或合約之關係,並採行由總部所制定、建立一致之品質
管理系統,且接受總部持續追查驗及矯正之要求。
(二)所有成員生產之產品應符合申請驗證品項之產銷作業基準。
六、內部稽核:指以集團驗證方式申請驗證者,其總部為確認所有成員各
項操作均符合產銷作業基準,所實施之查核工作。
七、自我查核:指申請個別驗證者或申請集團驗證者之成員,對其各項作
業是否符合相關產銷作業基準所為之查核,或申請集團驗證者之總部
,對其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自訂相關程序所為之查核。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特定農產品項目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
登政府公報。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之各階段作業基準如下:
一、生產階段: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規範。
二、加工及分裝階段: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
並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下列驗證之一:
(一)優良農產品驗證。
(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四)依商品檢驗法推行之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管理
系統驗證,或輸歐盟水產品廠場管理系統驗證。
(五)經與國際認證論壇(IAF) 簽署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SMS)驗證機
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LA) 之認證機構,所認可驗證機
構核發之 ISO 22000 驗證。
三、流通及販賣階段: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前條所定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應包含下列項目,並由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公告之:
一、生產流程圖:以圖示方式標明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生產資
材或設施。
二、風險管理表:以表格方式列出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管理相
對應之危害因子、引發危害之原因、因應對策與憑證及紀錄文件等項
目。
三、查核表:以風險管理表為基礎,列出各風險管理對象之查核項目及查
核頻率,供農產品經營業者自我查核使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
經營業者得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選擇以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方式辦理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
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
申請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一、農民。
二、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或農業產銷班。
三、領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前,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產
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應公
開之生產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
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如下:
一、足以確認驗證申請者之身分及申請範圍證明文件。
二、申請個別驗證者,應檢附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一個生產週期或一個
加工、分裝或其他作業批次期間之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
查核紀錄。

三、申請集團驗證者,應檢附自訂之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至
少一次之總部自我查核紀錄、總部對所有成員至少一次之內部稽核紀
、與所有成員在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一個生產週期或一個加工、
分裝或其他作業批次期間之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四、申請內容包含加工或分裝階段驗證,其產銷作業取得第四條第二款各
目驗證之一者,應提出其證明文件,並提出加工過程中履歷資訊可追
溯性之資料及流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應檢視驗證申請書之內容及所附文件完備,始受
理申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驗證作業:
一、稽核小組組成:依申請案內容指派稽核小組成員,其中至少應包含一
名符合認證規範所定資格之稽核員。
二、文件稽核:由稽核小組審查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產銷作業基準及相關法
規要求,並進入中央主管機關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審查申請者上傳
之資料。
三、稽核計畫訂定:由稽核小組依申請案內容及相關規定訂定稽核計畫,
內容至少包含各項作業辦理時程、實施方法及步驟、稽核小組成員資
料、稽核人天數及藥物殘留檢測頻度與項目之決定原則、收費概算及
收費方式。
四、現場稽核:文件審查通過後,由稽核小組安排現場稽核,確認各項作
業是否符合產銷作業基準。
五、產品抽樣及送檢:於驗證決定前,應至少進行一次產品藥物殘留之檢
其樣品數及檢驗項目,應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規範,並由驗
證機構依第三款稽核計畫所載原則決定之。
六、稽核報告提送:由稽核小組就各項稽核、審查及檢驗結果做成結論及
建議,提送報告予驗證機構。
七、驗證決定:由驗證機構組成審議小組,依稽核報告內容判斷申請者符
合下列驗證基準者,通過驗證,並核發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
(一)各項作業符合產銷作業基準要求,並確實進行相關紀錄及查核作業。
(二)批次、編碼、追溯作業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正確且完整之履歷資料。
(四)產品藥物殘留檢測結果符合我國相關規定。
前項稽核未通過,其情形可補正或改善者,驗證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或改善,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駁回其申請案。
申請集團驗證者,驗證機構應於現場稽核前先就總部運作是否符合自訂之
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辦理稽核;經稽核結果判斷可採抽樣方
式辦理各成員現場稽核者,其抽樣成員數不得低於總成員數之平方根。
產銷作業取得第四條第二款各目驗證之一,且驗證機構以文件稽核即足以
判斷符合驗證基準者,得免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現場稽核。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
二、產品品項。
三、驗證基準之名稱。
四、驗證有效期間。
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
六、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名稱。
前項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所需之生產原料與資材,均須正確記
錄其物種、品名、供應者、取得時間、供應批次及原料資材之批號或追溯
碼。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根據操作事實逐批詳實記錄作
業時間、原料資材之使用、作業流程與內容、製品出貨時間及數量,並填
載各批次產品之風險管理表、查核表與其所附憑證及紀錄文件、基本資料
及驗證作業相關書表。

農產品經營業者加工及流通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依據操作事實逐批記錄
加工場所基本資料表、原料與資材取得紀錄表、加工履歷紀錄表、出貨紀
錄表、各種檢驗分析表、販賣場所基本資料、販賣場所販賣過程紀錄表等
相關紀錄表單。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
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追溯碼。
三、資訊公開方式。
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明驗證機構名稱,並依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產銷
履歷管理資訊系統,以網路、通訊等電子形式公開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生產
或流通相關資料。
前項所定應公開之生產資料應包含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
、追溯碼、主要作業項目、包裝日期、驗證機構名稱及驗證有效期間。
產銷履歷農產品批次之編定方式如下:
一、生產物種之品項、生產區域、生產期間、作業流程或使用資材不同之
農產品,視為不同之批次,應分別編定批次編號。
二、多批次農產品之混合,或經過不同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儲藏、加工、分
裝、販售,視為不同批次,應分別編定新批次編號。
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之批次編定追溯碼及張貼標示,以
供追蹤及追溯產品使用。
前項所定追溯碼不得轉貼於其他批次產品或出借他人使用,並不得發生無
法查詢產銷資訊之情事。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將第十二條所定驗證書表至少保
存三年,產銷履歷紀錄書表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
,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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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故事

我們機車汽車定期換機油、換輪胎,就是提升車輛妥善率及安全,這樣對嗎?

大家都知道,汽機車保養,除了定期更換機油跟輪胎,也要定期更換煞車皮 (來令片),引擎皮帶 (汽車正時皮帶或機車的皮帶)、火星塞等。即使全部的硬體都定期檢查,定期保養,也不能推斷這樣就是行車安全。

行車安全包括車輛的妥善程度,騎士與駕駛的用路態度,像台灣常見機車騎士做出違規且危險的行為,這跟車輛是否定期保養無關。還有外界環境 (例如馬路的設計,號誌是否正常,天候情況,如夜晚,颳風下雨),以及其他用路人,例如常見車輛或機車,越過雙黃線超車,這是非常危險。

車子有定期保養,絕對可以提升行車安全,但是,不能說可以保證絕對安全,因為還有其他的重要因素

一樣,在食材的生產端,從源頭管控,可以杜絕很多不良的情況,可以提升食品衛生與安全,農委會也希望這樣的驗證制度,可以提升品質,為從事農業或加工的人提升業績。

但是我們不能忽略,食品衛生與安全,就像前方的故事,不能只拿車輛有定期保養,就讓人誤以為可以全面提升交通安全。

舉個例子,加工廠、餐廳,即使使用產銷履歷的產品,食材若沒有適當的儲存 (如冷凍、冷藏、溫溼度控制),容易造成食材品質下降,甚至可能微生物大量繁殖。

相對來說,若餐廳或加工廠有病媒,或是工作人員挖鼻孔、抽菸、上完大號沒有洗手消毒,這樣環境的加工產品,也可能造成食品中毒,而且與是不是產銷履歷的食材無關。

阿原沒有懶人包,這是很複雜的事情,無法像新聞下標題一樣,一句話就點出重點,很抱歉,阿原做不到。

阿原支持政府的政策,包括農委會及衛福部對提升食材履歷或追溯,食品衛生的政策或驗證制度,但是,話不能只講一半,容易讓民眾誤以為,選用可查到生產來源及過程的食材,就以為食安沒有問題,政府要把完整的情況,讓消費者知道,才能與消費者合作,有效提升食品安全,這需要與食品加工、餐飲、運輸物流業等共同努力,這樣的情況,才能回過頭達到原先農委會設定的目標:提升農業品質與農民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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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7 日農糧字第 1041060266A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農糧字第 1051060592A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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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字典
【溯】ㄙㄨˋ
〔朔〕ㄕㄨㄛˋ 

○ 追溯
╳ 追朔
「溯」指逆流而上,引申有往上或往前推求、回想的意思。「朔」音ㄕㄨㄛˋ
,有朔方(北方)、朔日(初一)等意思。「追溯」是回溯以往,探索事物的
原委,所以當用「溯」而非「朔」
(阿原常唸錯,正確該念成念成  ㄙㄨˋ )